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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儒学”问难:何为正义?

——关于儒家伦理学的富春山对话

2018-04-10 15:33:00  作者:黄玉顺 方旭东  来源:中原文化研究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是针对现代性的,而中国正义论试图建立一种“基础伦理学”,并不专门针对现代性。国民政治儒学则具体针对当代中国,其基本内涵是一种新“三民主义”。民主、自由等现代价值可以从中国正义论这套原理中推出来。中国正义论主要关注中国如何实现现代转型的问题。因为认同民主而被称为民主的啦啦队,并没有什么不好。作为正义论正当性原则的不能是“差等之爱”,而必须是“一体之仁”。“一体之仁”所体现的平等不同于作为现代价值的平等。

  关键词生活儒学;中国正义论;一体之仁

  作者简介黄玉顺,男,1957年生,四川成都人,现任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旭东,男,1970年生,安徽怀宁人,现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玉顺以下简称“黄”):那天我发送给你的那篇文章,是《孔学堂》杂志向我约的稿,意思是介绍一下“生活儒学”,所以我取名叫《回望“生活儒学”》,算是对“生活儒学”的一个小结。文章总共写了五个部分,我就依次简单介绍一下。(从略,参见回望“生活儒学”

  方旭东以下简称“方”):你要叙述的部分,主要就是这些了吧?

  :对,主要是这些。这是生活儒学的大致内容。

  方:那么我就自己关心的一些问题向你请教。

  一、儒家正义论与罗尔斯正义论:一般原理与特殊时代性

  :刚才你讲到“义”的两个涵义:一个是“正当性”,一个是“适宜性”。关于这个“适宜性”,你是不是还可以再补充一下?我想知道,你谈到“适宜性”的时候,说的是,如果生活方式发生转型,是“礼”还是“义”会改变?

  :“义”是不变的,它是永恒的原则;必须要变的是它所指导下的“礼”的建构,也就是制度规范的建构。这就是孔子讲的“礼有损益”。

  :对,“礼”相应地要有所改变。比如说,前帝国时代可以说是周公“制礼作乐”;到了帝国时代,比如说到了汉代,叔孙通等儒家制定新的礼制;然后到了帝国瓦解的时代,要进入新的时代,又需要新的制度设计。你举了例子,比如说康有为,他也试图建立一套新的礼。那么,我要问的是你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评价。正如你不断提到的,我们这个时代是现代性的时代;你也提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是一种现代性的价值,是对现代性的一种反应。那么,如果按照你前面的讲法,既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针对于现代性而做的一种建构,用中国语言来说就是关于“礼”的现代性设计,那你又何以批评他,说他不对呢?这个地方我听得不是很清楚,希望你再补充一下。

  :我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只适用于现代,没有普适性、普遍性。这个道理很简单:他所谓的两条正义原则,只适用于现代社会,无法解释古代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如果把他这两条正义原则作为普遍原则,我们势必得出一个判断:人类过去历史上所有的制度都没有正当性、正义性。但我们不能这样看待历史。当时人类社会在那么一种生活方式下的时候,就必须有那么一套与之相应的规范建构、制度安排,那一套礼的建构是有它的道理的。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的“凡是现存的都是合理的”确实有它的道理。例如中国古代,周公“制礼作乐”的那个王权时代的制度,包括“家天下”同构的宗法封建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的制度,都是有它的道理的,不能说它是不正义的。后来发生了生活方式的转型、社会转型,帝国时代那一套制度建构,包括高度中央集权的制度,皇帝专制、“乾纲独断”的制度,对于当时的中华帝国的生存方式来讲,也是有它的道理的,因为如果没有那一套制度,中国早就被灭掉了,正是这套制度保证了中华这个群体的生存。但到了今天这个时代,生活方式发生现代转型以后,那套东西就不行了,所以帝制就被推翻了。罗尔斯正义论的两条正义原则不能解释这些历史现象,所以它不是真正的普遍正义论。

  我所讲的“中国正义论”,或者说是儒家的制度伦理学,就是一种普遍的正义论。它不是仅仅针对现代性的,而是关于人类社会的规范建构、制度安排的一套普遍原理。当然,我们现在面临着现代性,就不能停留于这套原理。所以,我那篇文章有一节“生活儒学的现代政治哲学”,是讲“国民政治儒学”的,其实就是根据这套原理,进一步演绎出一套针对现代性的制度安排。

  :很有意思!不过,你刚才关于罗尔斯的这个补充,听上去只是回答了我的问题的第一个部分,就是你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够普适。但我的问题还有第二个部分,是问:既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针对现代性的,而我们中国现在也处于这样一个现代性的、至少是向现代性转化的过程当中,那么,你何以又认为罗尔斯正义论不适用于中国?

  :这个问题,我那篇文章没有谈,这里简单说说。罗尔斯那一套具体的设计,且不说在中国,即便在西方学界,也是引起很大争议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也是没有普适性的。当然,它的一些核心的价值,我是认同的,所以,我写的那篇《罗尔斯正义论批判》,一开始就申明,我不反对他所主张的诸如“自由”、“平等”这些基本价值,并不认为这些基本价值不适用于中国。但是,他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的讲法是引起争议的,而且越往细节讲就越容易引起争议。

  :你的意思好像是说,罗尔斯正义论的两条正义原则,你是不能接受的?

  :我的意思是:它们可以作为现代价值被接受,但不能作为普遍的“正义原则”被接受。因为我所理解的正义原则,我刚才讲了,必须可以解释古今中外一切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正当性和适宜性。例如我刚才讲到的中国王权时代的制度安排、帝国时代的制度安排,就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解释不了的。

  :明白了。可是,既然我们现在已经是在现代性之中了,是不是这样讲对罗尔斯会显得公平一些?那就是:如果罗尔斯的本意只是为现代社会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所涉及的是现代性的制度原则,那么,我们就不能去指责、批评他,说他没有提供一种普适的、适用于古今中外的正义原则和制度安排,因为这本来就不是他的本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去批评他,我觉得是非常外在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也是我更关心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当然是有很多争议的,包括他的两个基本原则、无知之幕、最小最大化的原则,但是,在我们今天这个当下的社会里面,儒家如果不接受、不认同这些东西,或者有所批评,那么,儒家自己应该提出一些什么样的有实质性内容的东西,以超越他,或者说对他有所修正?我是想知道,在这样一些实质性问题的层面上,你的“中国正义论”有没有提出儒家自己的一些东西?

  :我刚才讲了,中国正义论本身是试图建立一种“基础伦理学”,就是一套普遍的原理,并不专门针对现代性来谈问题。至于专门针对现代性来谈的问题,就是我刚才讲的“国民政治儒学”。

  :“国民政治儒学”的理论,现在有没有?

  :有啊,文章已经发表了。 

  :我是想看看,在你的“国民政治儒学”里面,有没有一些针对当代中国的具体的、实质性的东西,比如像罗尔斯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那样的东西?

  :我刚才说了,罗尔斯的两条所谓“正义原则”,我不能作为“正义原则”接受。我所理解的“正义原则”,不是针对现代性的,而是普适性的。至于具体针对当代中国的实质性的东西,比如说,我提出了一种新的“三民主义”,作为“国民政治儒学”的基本内涵。

  :那么,这个“三民主义”,你是怎样讲的?

  :我用了“三民主义”这个词语,但不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我是套用了肯的说法(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但也跟他的意思有所不同。

  :因为我的个人兴趣是在伦理学或者政治哲学这一块,所以,对你的“生活儒学”,我最感兴趣的是涉及广义伦理学“中国正义论”的这个部分,尤其是具体涉及跟罗尔斯政治哲学、正义论有关的这一部分,也就是“国民政治儒学”的具体内容。

  :关于“国民政治儒学”,我主要谈到了几层意思:

  首先,我讲了社会转型、生活方式的转型。在我看来,生活方式的转型是跟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而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主体的转换。关于生活方式,还可以从很多维度去讲,但我特别强调的是社会主体是什么。

  我们知道,中国的第一个文明时代、即夏商周时代,其社会主体是宗族,而不是任何个人。孟子谈得特别清楚,他讲“社稷次之,君为轻,实际上就是在社稷、也就是宗族国家和君主个人之间做了一个孰轻孰重的判断,君主这个个体主体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社稷,也就是宗族这个主体。他还有一个判断,“诸侯危社稷,则变置,这就是说,为了宗族主体的安危,可以废置、变更君主;如果诸侯君主个人对社稷宗族有更大的危害,那就“诛一夫”,即杀掉这个独夫。这是因为,在当时,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个体性是不存在的。所以我把王权时代的生活方式概括为宗族生活方式,其社会主体是宗族。

  而秦汉以来的帝国时代是家族生活方式。我严格区分“宗族”和“家族”这两个概念。宗法时代,整个社会结构,包括政治行政权力的分配结构,都是一种大宗套小宗的宗族结构。但皇权时代、帝国时代不再是这样的宗族结构,而是家族结构,皇室是一个家族,外戚又是一个家族,社会上还有很多大家族。实际上,帝国时代的主要政治斗争,不是什么“阶级斗争”,而是大家族之间的斗争。所以它是一个家族时代,生活方式是家族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下,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个体性同样是不存在的。

  那么,到了我们现在的现代转型,社会主体是什么?不仅不是宗族、家族,而且不是任何形式的家庭,而是个人、个体。这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表现出来。在现代性的生活方式下,社会主体就是个体,不是家庭。因此,关于儒家与家庭的关系,或者说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的问题,要重新考虑。我一直想写这样一篇文章,没有抽出空来,就是关于“儒家个体主义”的文章。现在家庭形态的多元化,许多现象都意味着人类的家庭这种生活方式在转型、在个体化、甚至在解体。

  与此相关,我还有一个观点,就是说,现代价值,包括个体、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八大基本价值,你可以发现,后面七个价值都是古已有之的,特别是在西方,它们并非现代才有的;它们之所以成为现代价值,就是因为落实到了个体主体性身上。换句话说,离开了个体性,一切现代价值都不再是现代价值。 所以我特别强调个体性这一点。我这个观点,和很多儒者的观点发生了冲突。例如安乐哲先生,我公开批评过他,他说西方是个体主义的,儒家是关系主义的,我说,你这样讲儒家,儒家就完蛋了。 

  基于这一点,我进一步讲的就是“国民政治儒学”。你问我有没有讲出儒家的某些与罗尔斯的处理方式不同的东西,老实说,我没有讲。一篇文章嘛,篇幅有限,我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谈很多细节问题。我只正面讲基本的问题,就是:按照儒家“礼有损益”的原理,面对生活方式、社会主体的现代转型,儒家今天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社会规范如何建构?制度安排如何进行?我不考虑各国之间的差别,而只考虑基本的现代价值。刚才谈到的八大价值,甚至关于婚姻、家庭问题,我都谈到了。说实话,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宜多谈中西之间的差异、儒学与西方思想学术之间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强调人类共同的现代文明价值。

  最后,归结为我所讲的“三民主义”。其实,我所讲的“三民主义”是有独特性的,我想,这应该就是今天的儒家应有的讲法,它既不同于孙中山的讲法,也不同于林肯《葛底斯堡演说》的讲法,所以,我全部都用英文标注了,以免误解。例如这个“民”,我没有用“people”。“people这个千万不能滥用,以people的名义杀人的太多了我用的是“civics”,就是“国民”,并且分析了“国民”这个概念的个体性。

  :你专门用这个“civics”而不用“people”,很值得玩味。

  :我好几篇文章都提到过这个问题。“people”这个词语,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在实际使用中是有问题的,你会发现:每一个人,谁也不是人民。结果,个人的权利无法得到落实。

  :我现在要提的问题还是跟罗尔斯相关的。罗尔斯讲正义论,他提出两条基础性的原则,尤其是一定要保证最不得益者的损失最小,我觉得比你笼统地、抽象地讲“民有、民治、民享”可能更具体、更深刻一些。

  :确实,罗尔斯讲的更为细化一些,而我这篇文章只是讲了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编辑:李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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