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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法言》附录一 刘师培杨子法言校补 (十六)
[杨子法言校补校勘记]
2008-01-02 11:55:00 作者:汉 扬雄撰 晋 李轨注 来源:

 裕孚既校杨子法言校补讫,复得先生手◆数页,亦题“法言校补”,与前互见异同,有足资参证者。不忍割弃,因刊诸校勘记中。片玉碎金,都为瑰宝,固不妨兼收并载也。郑裕孚记。
  吾未见好斧藻其德若斧藻其楶者也。(学行。)李注:“斧藻犹刻桷丹楹之饰。楶,栌也。”案:“好”字后人所增也。既言斧藻,则不必更有“好”字。太平御览一百八十八引此文无“好”字,此古本无“好”字之确证。
  然亦有苦乎?曰:“颜苦孔之卓之至也。”
  考异云:“宋、吴本无‘之至’二字,温公从之。”案:“之至”二字非衍文。修身篇“公仪子、董仲舒之才之邵也”,与此句词例正同。之卓之至,犹言卓且至也。盖或人以颜子所苦为问,杨子答之谓颜子所苦在于孔子之道既卓且至,难于跻及,故曰:“颜苦孔之卓之至也。”不得以“之至”为衍文。
  或问苍蝇红、紫。(吾子。)李注:“苍蝇间于白、黑。”俞云:“苍蝇则何间白、黑之有?疑原文本作‘苍駹’。”案:俞说无他证,且蝇、駹字形匪近。李注所言,本属古训,诗小雅青蝇郑笺已标此义。文选曹子建赠白马王诗曰:“苍蝇间白黑。”盖苍蝇能淆黑白,故凡黑白相淆者,以苍蝇为喻。苍蝇能淆黑白,与红紫之乱朱物异,而有害于色则同,故杨子并言之。俞盖未达斯旨。
  曰:“子户乎?”曰:“户哉!户哉!”
  案:御览一百八十四引此无上“曰”字,“户哉!户哉”!作“我户哉”!无下“户哉”二字。“我户哉”与“子户乎”相应,似属古本。
  它则苓。(问道。)管子宙合篇云:“明乃哲,哲乃明,奋乃苓,明哲乃大行。”下文释之云:“奋盛苓落也。”
  宋注:“‘苓’当为‘蒙’。”吴注:“苓,苓耳也。苓耳徒有其名,而无聆闻之实。”俞云:“当读为笭,言如车笭也。”案:吾子篇云:“好说而不要乎仲尼,说铃也。”李注:“铃以喻小声。”此文之“苓”,盖即彼“铃”字之假字也,言惟圣人能开明,余皆所闻弗远也。李于此文无注,盖以“铃”字已注释于前,“苓”与“铃”同,故不加释训。此“苓”当作“铃”之确据。(此条改前作。)
编辑: 王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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