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事业呼唤更多绿色通道
2007-05-20 15:34:00 作者: 来源:
发展公益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益事业有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日,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有关公益捐赠的免税新规定。这些规定,意在用税收杠杆激励社会捐赠,鼓励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
专家认为,要想使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公益事业更上一层楼,仅有税收优惠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认为,要想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良好发展,需要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有爱心、有责任感的社会,培育全社会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需要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用法制的力量激励社会责任、保障公益善举。
免税新规助推公益捐赠
在这个炎热的夏天,有关社会公益的话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选择捐款给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为了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进入6月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关于捐赠方面的文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活动在税前扣除方面出台了新规定。这些文件是:《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根据这4个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又增加20家。据《法制日报》统计,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
“从6月6日到6月27日,陆续发布减免税新规定鼓励社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这在以往是不多见的。”7月21日,长期关注公益事业发展的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郭东海告诉记者。
用法律为公益事业护航
目前,我国涉及公益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等。但业内人士认为,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公益事业促进法”,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他们呼吁,当前亟需在法律上明确公益组织的性质、公益活动的程度、公益活动的监督机制、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亟需规范公益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督、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推出等行为。
我国与公益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起步
在我国,目前对公益机构有直接影响的法律主要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它对公益机构的主要财政来源———捐赠提供了法律规范。此外,《红十字会法》给予中国红十字会这一公益机构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除中国红十字会外,并没有普适性的对公益机构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国务院先后颁布过《基金会管理办法》(2004年废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对公益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财政税收政策,作了相应的原则规范。
此外,主管部门如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了行政规章。一些省、市、自治区也都制定了适用于所辖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但对公益机构及相关的问题绝少立法。
专家认为,我国政府与公益机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对公益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公益捐赠、公益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对这种规范并不成熟,加上其他制约因素,我国的公益机构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
公益事业需要众人拾柴
政府通过税收减免政策促进公益捐赠,这无疑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旨在充分调动企业、团体和公民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但有关专家强调,公益事业是关乎全社会利益的事业,要想使公益事业的火烧得更旺,当务之急是培育全社会的公益意识;只有公益项目得到社会的认同,才能实现资源整合,达到无形资产的积累,形成巨大合力。
公益捐赠免税政策由来已久
用减免税政策鼓励公益捐赠,并非自今日始。为鼓励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国家曾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公益捐赠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1999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明确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2000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这样,中国红十字会成为首先获得免税优惠的公益组织。
2003年9月,类似的公益组织扩大到12家。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拿到了国务院的一纸批文,与中国红十字会一起,享受到了免税政策。财税(2003)204号文件还规定,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也适用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正如民政部社会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所说,我国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社会福利化进程,依法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唤起平民捐赠的热潮。
2005年11月,这一表述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民政部公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明确指出,将把全面落实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作为民政部未来5年的一项具体工作计划。《纲要》提出“要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以保护捐赠人应得利益”。
“用税收杠杆推进公益事业的政策,在我省已经实行了好几年。”7月21日,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郭东海告诉记者:“2001年3月发布的《财政部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免税新政能否迎来公益捐赠的春天?
“根据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五种捐赠情况可全额免税,这必然大大提高企业和公民进行公益捐赠的积极性,有效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近日出台的公益捐赠免税新规,一部分人士期盼甚高。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单纯扩大免税捐赠的接受单位和途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的公益免税政策,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接受采访的一位专家分析:“首先是公益捐赠免税程序繁琐,办理周期太长。这需要改进。”她举了一个例子———民政部社会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去年曾亲身体验: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为慈善事业捐款500元,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款50元整,但是要拿回这50元,却需要办理10道手续,历时两个月。之后王振耀感叹道:“个人捐赠免税尚且如此,企业的免税就更不用说了。”对公益事业理论研究多年的郭东海主任告诉记者:“公众对免税政策的不了解,也影响税收杠杆激励公益捐赠。即使了解的,也没有几个人会想到拿着捐款凭证再去抵扣个人所得税。”他认为应加大对公益捐赠免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才能使免税杠杆发挥更大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关于公益捐赠免税的规定分为全额免税和按比例扣税两种。全额免税的范围就包括国家批准的基金会组织。按比例扣除,一般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所得额度为30%。有关专家认为,要想使免税杠杆在公益事业中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减免税政策、减免范围和力度有必要进一步调整。
有喜有忧的公益事业
“不让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失去求学机会,为渴望念书的孩子献出我们的爱心,哪怕只能尽一份绵薄的力量。”
7月21日晚,沈阳市红十字会在辽宁大剧院举办了扶困助学义演活动,拉开了扶困助学工作的序幕。
据了解,沈阳市红十字会开展扶贫助学工作,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今年他们将资助400名寒门学子。
辽宁省红十字会的助学活动,只是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改革开放前,我省公益活动多以个人为代表,公益性组织和活动多在政府指令下进行。改革开放后,全省各类群众性公益组织和群体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如锦州的老兵放映队、葫芦岛的救死扶伤联合会、大连的郭大姐爱心之家等为社会熟知的群体,都在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和活动内容来影响周围的群众。公益事业呈现由单元化到多元化的趋势。公益活动的开展,也由过去简单的个人行为变为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地公益组织在党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了有效的社会公益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实现了部门联合、活动联合、公益项目联合,有效推动了社会公益事业向前发展。
目前,我省公益性组织和群体达千家,各类志愿者人数达100万以上,形成了群众自发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热潮。
公益活动的一笔笔善款,一片片爱意,让多少寒冷的心变得温暖,让多少绝望的心灵又燃起希望的火种。
“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是我国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客观来讲,我国的公益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公益水平、公益理念、公益行为都需要‘升华’。”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去年11月民政部召开的首次中华慈善大会期间披露:“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目前辽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投入是政府,很少有社会资金主动介入。”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计接受社会资助现金不足1500万元(印度洋海啸社会资助不在此次统计之列),而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在册工商户150万户,全省人口4200万人,也就是说,2005年全省人均向省级专业基金会资助不足0.35元,企业不足10元。
“我国的公益事业水平还比较低,有待提升。”有关人士直言。
培养社会的公益意识至关重要
在专家看来,要推动我国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使之在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培养和强化公民(包括企业)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是当务之急。有关专家指出,培养个人和企业的捐赠文化与公益意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它需要政府、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政府、公司和个人,应该去关注社会,认识到自己的职责。
“公益就是公众的利益、公众的权益,它是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郭东海认为,公益事业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他说,现代公益事业已不是社会理解的仅限于救灾、救助、扶贫、捐助,而是一种“大公益”,还涉及科技、文化、教育、环境、公共设施等诸多领域。正如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会长徐瑞新所言,“现代公益事业不同于传统的慈善事业,不再是政府、企业或少数富裕人对贫困者的救助和善举,而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
目前,中国公益事业已经起步,公益事业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社会的空前关注,公益利益、非政府组织、志愿精神、企业社会责任等,今天已经成为中国主流社会和传媒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公益活动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全社会来理解、支持和培育。专家认为,当前发展公益事业、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必须动员群众、民间及社会力量,政府需要创造公益环境,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因素,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
专家认为,政府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要实现按政府职能的转变,将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出去,为民间组织发展拓展必要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在实施经济和社会协调的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资源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促进公民的公益意识和社会责任在公益实践中得到实际的培养和强化。
企业要成为有捐赠意识和捐赠策略的独立主体,让捐赠成为双赢或互惠行为,是现代企业家的必修课。郭东海认为,中国的企业捐赠是在近十余年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许多做法带有自发性、随意性和偶然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怎样从被动的募捐对象转变为互惠的主体,获得包括经济效益在内的各种“产出”是企业家的必修课,让捐赠成为双赢或互惠行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企业成为有捐赠意识的独立主体:企业捐献付出的是钱和物,得到的回报应该是荣誉、声望、关系和自我满足与价值的体现等等”;“企业还需要有一套全面的捐赠策略并经常改善”。
业内人士还指出,培育社会的公益意识,必须加强群众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动员,呼唤“活动主体”到位。郭东海认为,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众多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群众在基本生活状态还不稳定的情况下,拿不出精力去参加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应加强对他们的公益宣传,选择贴近他们便于参与的公益活动介入,客观上影响他们,培育他们的公益精神和志愿心理因素。
公益事业让社会各个阶层受益。
用法律来保障善举
如何建立和完善公益事业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目前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中,民政部正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并联系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按计划展开《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据披露,这是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支持公益捐赠和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原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就如何支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200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华慈善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以期将企业和个人捐赠行为日趋规范。
与此同时,完善立法推动公益事业规范发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专家们纷纷呼吁,要强化“依法行善”的观念,尽快建立完善社会慈善公益捐助的法律体系框架。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建议。他们指出,我国有关公益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仍滞后于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已成为制约公益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认为,上世纪末颁布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使捐赠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对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缺乏专门的规定。公益事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整个公益组织的主体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了强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依法行政和监管的力度,创造更有利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全面规范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基本的和战略的定位,建立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公益组织管理法规体系。
针对呼之欲出的《慈善事业促进法》这部法律,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定法律时,首先应对公益事业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重要措施、工作经费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公益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其次要完善对各类慈善组织和各项慈善活动的监管。“总之,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善举得到善用”。
本报记者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