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接受捐赠免税政策获国家批准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孔子基金会等16家公益单位享有接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向中国孔子基金会捐款,企业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可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详见2007年8月8日财税〔2007〕112号文件﹞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准,表明了国家对于传统文化公益事业的关心、支持;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公益事业,奉献社会之举的倡导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实,将对中国孔子基金会各项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必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