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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引义》

来源:作者: 2017-11-22 11:25:00

  明末清初王夫之著。6卷,50篇。康熙二年(1663)写成初稿。康熙二十八年(1689)修改定稿。

  《尚书引义》内容引申《尚书》中的某些观点,比较系统地阐发了其哲学,特别是认识论和人性论方面的见解:①批判“天人感应”论,强调重视“民之天”。天与人的关系如同父与子的关系一样,不能父步亦步,父趋亦趋。人从自然界(天)那里所继承的是“道”(规律),而不可能“规规以求肖”。所以聪明的统治者是通过“民之天”,即民意来施政的。②通过对“己物”“能所”等范畴的界定或改造,论述了认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所谓己者,则视、听、言、动是已。”说明主体包括人的认识能动性和行为能动性两方面。作为认识客体的“物”并不是客观存在的所有事物,而是指进入人的认识范围的物:“有物于此,过乎吾前,而或见焉,或不见焉。”这说明在认识过程中,主体“固有权”,即选择认识对象的自由。王夫之认为,佛教提出“能、所”的概念并没错,错在夸大了人的“能”动性,用“能”吞灭了客观存在并代替了客观存在,“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他指出,所谓“能”即主体之己,“所”即客体之物;“能”不在主体之外。“所”不在主体之内。人们要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就要做到“因所以发能”,能必副其所。③强调行可兼知。王夫之批评陆九渊和王守仁的知行合一是“以知为行”;程颐和朱熹的知先行后也是不对的。他认为行高于知,“行焉可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因此,“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④论述了“格物”与“致知”的关系。“格物”是通过“博取之象数,远证之古今”,即接触古今各种具体事物和文献材料,“以求尽乎理”,相当于认识的感性阶段。“致知”则要发挥思维的能动作用,“虚以生其明,思以穷其隐”。把握事物的本质,相当于认识的理性阶段。格物与致知二者是相济的,“非致知,则物无所裁而玩物以丧志;非格物。则知非所用而荡智以入邪”。这表明王夫之力图解决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关系。⑤提出了性日生而日成的理论。人性不是固定不变的,“性者生也,日生而日成之也”,因此“未成可成,已成可革”。

  本书最初由王敔在康熙年间刊刻,但版已不存。湘潭王氏守遗经书屋本、同治四年(1865)曾刻本、1933年太平洋本《船山遗书》均载。尚有上海环福地书局本、《船山学报》本及中华书局1962年校勘标点本。岳麓书社1988新版《船山全书》编人第2册,以嘉恺抄本为底本。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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