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观
儒家关于婚姻和嫁娶的思想观点。在儒家典籍中婚姻总是与礼相辅而行,只有按礼嫁娶而形成的婚姻才是正当的。所以,婚姻的本义是指嫁娶的礼仪。汉郑玄的《诗·郑风·丰笺》:“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唐孔颖达疏:“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按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其事是一。”由于婚姻是指按礼仪嫁娶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所以婚姻也指夫妻的称谓,如“婿日昏(婚),妻日姻”(郑玄:《礼记注·经解》)。由于婚姻形成后,夫妻双方家属即成为亲属关系,故婚姻又指姻亲关系。
沿革 儒家婚嫁观经历从“礼义”婚嫁观到“天命”婚嫁观,再到“天理”婚嫁观的演变过程。
先秦儒家总结了西周以来的聘取婚姻,重点阐述了婚姻和夫妇关系中的伦理道德原则,强调了礼在婚嫁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了婚嫁的礼仪制度,把婚姻纳入了礼治的范围。孔子言“正名”,虽然只说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没有讲夫妇之礼,但已提出了礼的一般原则和“女子难养”的男尊女卑思想;孟子则明确提出“夫妇有别”的礼义原则和“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的妇道,还提出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亲迎”的婚嫁程序。荀子突出强调礼的重要意义,认为“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纳),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荀子·富国》)《仪礼》《礼记》系统论述了婚姻嫁娶的礼制,指出“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礼记·经解》)。
两汉儒家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家的婚嫁观,把夫妇之道和婚嫁之礼提到了“天命”“阴阳”的宇宙论层次予以阐发,具有浓厚的神学目的论色彩。董仲舒提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妻不奉夫之命.则绝。”(《春秋繁露·顺命》)并用阴阳之道论夫妇,“夫为阳,妻为阴”,“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合必有上,必有下”(《春秋繁露·基义》)。《白虎通义》不但明确提出“夫为妻纲”而且用“天地阴阳”原理论证了婚姻嫁娶之礼,所谓“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嫁娶》)。后汉班昭撰《女诫》也说:“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夫妇》)
宋明儒家继承了汉儒强化尊卑伦理原则的“三纲五常”观念,但克服了其天命观的神秘性,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最高原则,讨论了婚姻、嫁娶、夫妇等问题,认为婚嫁之礼、夫妇之道是本于天理的,而男女之间的情爱、不遵礼义的结合、不合礼仪的嫁娶、寡妇再嫁等等都是人欲的表现,应坚决反对。对于女性,特别强调贞节的重要。程颐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二程全书·遗书》卷二十二下)朱熹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答吴斗南》)
基本内容 儒家关于婚嫁的基本思想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夫妇为人伦之始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包括夫妇、父子、君臣、兄弟、朋友等,而夫妇关系是人伦的始基,是一切人际关系的开端。夫妇关系的形成必须通过合礼的婚姻嫁娶,所以婚嫁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和社会意义。《孟子·万章上》:“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礼记·中庸》:“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白虎通义·嫁娶》:“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伦之始,莫若夫妇。”《后汉书·荀爽传》:“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故文王作《易》,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恒。”儒家之所以以婚嫁夫妇之道为人伦之始,约有三方面的理由:①从社会进化而言,夫妇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的开端。《周易·序卦传》:“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②从治理国家而言,家庭是国家的基础;治理家庭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礼记·大学》:“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③从人生成长阶段而言,婚娶是男子成家立业获得完全社会成员身份的标志。《礼记·曲礼》:“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礼记·内则》:“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儒者称女子出嫁曰“归”,意谓她真正地有了自己的归属,归于确定的家族和家庭。
婚嫁目的 儒家对于婚嫁功能和目的,不着眼于男女性爱的实现,而是以男方家族的扩大和家族子孙的繁衍为主,同时兼及求内助的目的。《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白虎通义·嫁娶》:“《易》日:天地氤氲,万物化淳,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儒家主张同姓不婚,通过异性婚嫁联结异姓家庭、家族,形成血缘集团之间的广泛社会联系。通过婚嫁结成婚姻,繁衍子孙后代,使家庭、家族的血缘关系得以延续和维系。基于这种认识,儒把“继后世”、“广继嗣”视为婚嫁的主要目的。此外,儒家也承认,婚嫁还可以使男方得到妻子的帮助。《孟子·万章下》:“娶妻非为养也,而有时乎为养。”《礼记·祭统》:“既内自尽,又外求助,婚礼是也。”至于男女之间的情爱,在儒家看来,不但不是婚嫁目的,而且是应该否定的。由于以繁衍后代维系家族为主要目的,儒家虽原则上主张一夫一妻制,但同时又以一夫多妾制作为补充,特别主张贵族多妾。《白虎通义·嫁娶》:“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国广继嗣也。”“大夫功成受封,得备八妾者,重国广继嗣也。”“卿大夫一妻二妾者何?尊贤重继嗣也。”
婚嫁伦理和礼仪 儒家重礼,尤重婚嫁之礼,认为婚嫁之礼是礼的基础,所谓“《礼》贵男女之际”(班昭:《女诫》)。关于婚礼在诸礼中的地位,《礼记·昏义》有明确的叙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婚礼之所以贵礼之本,乃是由于婚姻是“人伦之始”。《礼记·昏义》:“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日:昏礼者,礼之本也。”由于《礼记》以昏礼为礼之本,所以后世儒者论礼,多以婚礼来说明礼的重要作用,表述礼的具体应用。班固在《汉书·外戚传》中说:“《易》基《乾坤》,《诗》首《关雎》,《书》美釐降,《春秋》讥不
亲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基于这种认识,儒家十分强调婚嫁必须合于礼,并以是否合于礼作为婚姻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准,对于那些非礼而成的事实婚姻持否定态度。儒家所谓的婚嫁之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指婚姻缔结的原则,如同姓不婚、宗亲不婚、尊卑不婚,婚嫁年龄,必经聘娶等等;二指婚嫁礼仪和程式。婚嫁礼仪虽因社会等级不同而有区别,其细节也因时代不同而有异,但大体而言,不出于《礼记·昏义》所规定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项基本仪式。在成婚期间,还有许多具体而烦琐的礼仪规定。
婚嫁意志观 儒家关于婚嫁的意志和责任问题,不考虑结婚男女双方的情感意志和愿望,而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的决定者。《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儒家认为,男女双方按自己的意愿和通过私自结识,建立婚姻关系,不但违背了“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礼义,而且也违背了孝道,所以是不道德的可耻行为。但孟子又认为特殊情况例外,如“舜不告而娶”(《孟子·离娄上》),不拘泥于礼的枝节,正是为了实行礼的原则。《白虎通义·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意志观,是以父家长制为基础的,也是与排斥性爱感情的以“事宗庙、继后世”为婚姻目的观念相一致的。在儒家看来,男女婚嫁并不是男女个人的私事,而是家庭之事、家族之事,甚至是社会之事,所以不能由男女双方“自专”来决定。
夫妇地位 儒家对婚嫁束之以礼,决之以父母之命,通之以媒妁之言。这固然对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而言,都是一种制约,但在这一共同制约中,男女的地位并不平等,其中包含着强烈的男尊女卑观念。
首先,就儒家对“夫妇”“夫妻”语词的解释看,即含有尊卑意味。《礼记·郊特牲》:“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又《仪礼·丧服》传:“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猶曰不二天也。”其次。就儒家对婚姻、嫁娶和礼仪的含义的说明来看,几乎都体现着男尊女卑、夫主妇从的观念。如:“婚姻者何谓也?婚者,昏时行礼,故日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日姻。”(《白虎通义·嫁娶》)“嫁娶者,何谓也?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同上)又如:“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礼记·郊特牲》)又如:“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白虎通义·嫁娶》)此外,在嫁娶结婚形成夫妻关系之后,则要严格遵循“夫为妻纲”的伦理道德原则。
影响 儒家婚嫁观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两千多年。其重人伦、重道德、重礼仪的特点对培养婚姻中的道德观念起了积极作用,而其“广继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寡妇不嫁”等宗法观念、家长意志、等级礼仪和封建纲常等思想,严重限制和妨碍了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特别是压抑了女性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其弊端和危害尤为严重。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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