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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有不出乎理事情

来源:作者: 2017-11-22 15:45:00

  诗是客观事物之理、事、情的反映。清代叶燮提出的关于诗歌创作的命题。其《与友人论文书》云:“仆尝有《原诗》一编,以为盈天地间万有不齐之物之数,总不出乎理、事、情三者。故圣人之道自格物始,盖格夫凡物之无不有理、事、情也。为文者,亦格之文之为物而已矣。”这是对诗的描写对象、诗的内容的规定。关于理、事、情的含义,他解释说:“譬如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天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原诗》)可知,“事”即客观存在的事物,“理”指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情”指事物可见可闻的形态。叶燮自知,此论似与诗之旨不牟,故又对诗中之理、事、情做了特别的说明:“作诗者实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即为俗儒之作。唯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则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同上)这是对诗的形象思维的特征的照顾。但就作为中国诗歌主流的抒情诗而言,似仍有间。因抒情诗主要是表现主观情志,而非反映客观事物,即叶燮之所谓“情”亦非主观感情。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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