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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林:孔子“忠恕”符合现代精神

来源:北京科技报作者:李景林 2020-12-01 10:39

  忠恕是儒家文化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论语》中有两句话最有代表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概括来讲,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人要从他最切己的欲望要求出发,推己及人,由内向外,最后达到人与我、物与我一体贯通的境界,这个境界所体现的就是“仁”,所以“忠恕”就是“为仁之方”。

  “己之所欲”可以“施之于人”吗?

  近年来,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常被学者所引用,以此作为建立普遍性世界伦理的基本原则,但是,一些国外学者又觉得它不够积极,又从中引申出一个“积极”的表述:“己之所欲,施之于人”。

  瑞士神学家孔汉思起草的《世界伦理宣言》中有这样一段:“经历数千年,在人类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之中都可以找到下列原理,并不断维持下去,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用积极方式来表达:‘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这应该是通用于生活的所有领域——家庭与社区、种族、国家与宗教的不可取消的、无条件的规范。”

  这表明,孔子所提倡的忠恕之道,有着普遍性和现代性的意义;但从忠恕之道的具体内涵来看,我们不可以对它作上述积极意义的引申,这既不符合孔子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害的。

  “忠恕”首先承认个体差异

  什么是忠恕的整体性内涵呢?忠恕之道既是一个沟通原则,又是一个限制原则,沟通是建立在它作为限制原则的基础上的。“忠恕”,涉及到外与内、人与己、物与我的差异和沟通的关系。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讲到人与己的关系。后来,子思和孟子把它拓展开来。

  《孟子·尽心上》中有这样一段话:“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可以看出,这里已经把人我关系的伦理意义拓展到物我关系的宇宙论意义,并且从“诚”的角度来表述忠恕的意义。

  忠恕行仁,就是要从切合自己的意愿出发,通过推己及人,达到内外、人己、物我的一体,从这个意义上,忠恕是一个“沟通原则”。过去认为,“万物皆备于我”是一种唯心论的思想,以主观吞并客观,是取消差别的“合一”。

  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忠恕首先肯定的是“人的实现问题”——讲求人格上的完成和价值上的实现。讲实现,就不能取消差异,在肯定我与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差异存在的前提下才有“沟通”。

  有差异,就有限制。所以,沟通是在限制性前提下的沟通。对忠恕的“积极”表述,其实是忽略了其限制性的一面,这是有问题的。

  顺应自然之爱进行沟通

  孔子讲“仁者爱人”,孟子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即以“以情应物”的方式来达到人与物的沟通。但这个“爱”,不是“兼爱”之爱,而是“爱有差等”之爱。

  儒家认为,人生于天地间,有自己个体存在的“分位”,与周围世界的关系,自然有远近、厚薄、次第的差别。比如,人对自己的顾惜超过别人的顾惜,对人的感情超过对物的感情,对自己父母之爱深于对他人父母之爱。保持这份真实的情感,才有“忠”、有“诚”,只有遵循着由己及亲、由亲及人、由人及物的自然的等差,才能层层拓展,达到一种普遍性的爱。

  墨家宣传的“兼爱”,是要取消这些天然的等差,因此是一种无法落实的抽象原则,而对于人体差异的偏执,又会导致极端个人主义——“为我”。儒家认为,这两者都会造成人的非伦理状态。

  既然每个人都有差异,在感受事物时自然会对这些差异有所偏执。这种偏执,儒家称为人心之“蔽”,偏执则不能沟通。比如现实生活中,不是有很多父母逼迫子女走家长选定的道路吗? 比如《激情燃烧的岁月》中的石光荣,儿子想考大学,父亲却逼子从戎,真是“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虽然是好心,但表现的却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偏执”,抹杀了人、我的差异,导致双方十多年无法正常沟通。

  儒家以忠恕行仁,既要保持住人伦物理的自然分位差异,又要排除对这差异私己性的偏执。这种爱,就是包涵着个体分位差异性的沟通,而它所成就的,是一种具体的德性。

  儒家所说的“成己成人”“诚”“成己成物”“尽己之性以尽人之性”,这里“成”和“尽”都是实现的意思。而实现个人价值的方法,不是把“己性”强加于人和物,而是顺应人和物的本性来成就它。

  “忠恕”之道体现平等精神

  因此,忠恕作为行仁之方,不仅是一种方法,更是达到物我平等实现的一种工夫。平等,是价值意义上的平等,它的前提是个体差异性的实现。

  “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实则是认为自己的价值高于他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用自己的价值选择来塑造人、塑造物,这就抹杀了人我、物我存在的个性差异。这些西方学者的理解,实际表现了一种西方中心论,把西方的价值加之于非西方社会,长此以往,便会产生东西、南北甚至种族之间的冲突。

  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由己出发,推己及人,其关键,全在于一个“己”字。儒家只要讲忠恕,都在强调对“己”的限制和要求,而不是对人的要求,强调在实际接人处事待物行为中要有限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对己的要求,就是“诚”或“忠”。“推”,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因此,这个推己及人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消解对私己的偏执,从而保证人我、人物各在其自身的限度内有所成就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和文化本土化,可以说是当代社会的两大潮流。在承认文化差异性的前提下实现沟通,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忠恕精神强调的,正是个性差异实现或限制前提下的沟通,它体现出一种价值平等精神。这些才是忠恕之道真正的现代意义。而对于这个原则所做的“积极”表述——“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很容易导向其对差异和限制性规定的忽略。从而助长已经给现代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

  我们在对传统价值观念进行现代性表述时,特别应该注意理解其整体性的内涵,这样才能在历史与现实的连续性中,赋予我们的现代性诠释以文化精神生命的根据和创造性的意义。

  作者:李景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编辑:赵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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