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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莉:强化道德教育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 2021-01-12 16:18

  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伦理道德教育。《大学》开篇提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论语》中记载,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中国古圣先贤在体悟“道”的基础上,把人的“德”统之于“仁”,并具体在社会立身处世、齐家治国时所体现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方面,也称为“八德”。正是这种重视伦理道德教育的圣贤文化,使中国被誉为“礼义之邦”,在世界文明史上书写了不朽篇章。

  在《群书治要·傅子》中,阐明了实现社会大治必须具备的条件:“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这说明,贤明的领导者必须通过推行好的制度,才能达到社会安定的结果。《群书治要·孙卿子》中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说明良好的法律是治理的开端和凭依。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就会使得治理无所依循,甚至会出现《墨子》中所说的:“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现象。可见,良法对于善治而言是必须的,因此必须重视法制、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但并不是只要有了好的制度,就能够实现社会大治,还必须有德才兼备的辅佐之人推行好的制度,而德才兼备的圣贤君子唯有依靠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来。

  《群书治要·淮南子》强调:“不知礼义,不可以刑法。”也就是说,公平的制度必须得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设计出来,而即使公平的制度设计出来了,也必须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实施到位。因此,需要强化道德教育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如果忽视了道德教育,即使有了好的法制也难以推行并达到国家大治的结果,还会出现以下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重视。

  其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只是因为惧怕刑法的处罚免于作恶,但是没有羞耻心,甚至还以作恶后能想方设法地免于刑法的处罚而沾沾自喜,自以为聪明。这表现在法律管辖之外的“反社会行为”,即没有触犯法律但不道德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比如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可以把犯罪之人关进监狱,但如果缺乏伦理道德的教育,依然难以挽救因为人的良心泯灭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

  其二,难以培养出品德高尚的圣贤君子。《群书治要·淮南子》中说,即使刑法可以把不孝者处以死刑,但是不能把人培养为孔子、墨子那样具有高尚德行的人;即使法律能够给偷盗者判以刑罚,却难以把人培养成为伯夷那样具有廉洁品质的人。孔子培养的弟子3000多人,他们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尊敬长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社会大众的表率,都是因为教化所成就。

  其三,难以达到“礼义积而民和亲”的状态。《群书治要·汉书》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意思是说,用礼义治国者,积累的就是礼义;用刑罚治理国家者,积累的就是刑罚。刑罚用多了人民就怨恨背叛,礼义积多了人民就和睦亲爱。本来世代君主都想让人民德行美好的意愿是相同的,但用以使人民德行美好的办法却不同。有的是用道德教化来引导,有的是用法令来驱使。用道德教化引导,德教和谐时人民的精神状态就表现出欢乐。

  其四,不能达到“不忍欺”的最高管理境界。《群书治要·史记》记载,孔子的弟子子贱通过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达到了高于“不能欺”和“不敢欺”的“不忍欺”的管理境界。在《群书治要·体论》中也说道:“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太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让,处劳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赏而欢善,畏刑而不敢为非,此治之下也。”意思是说:用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礼法则紧随其后。道德与礼法都是引导人民的工具啊!道德教化使人民日益转向善良,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转向善良,这是最好的治理(正己化人,无为而治);其次,使人民互相礼让,身受劳作之苦而并无埋怨;再次就是用法规来纠正,使人民因利益得到保障而喜欢从善,因畏惧刑罚而不敢做非法之事。

  因此,古代的圣王,无不把教化人民作为治国要务,设立太学在国都推行教化,设立庠序(地方学校)在地方教化人民。通过以礼乐教化,可以把人培养为文质彬彬的君子。在《周礼》中就详细记载了掌管教育的各级官员以及教授的内容,这种道德教育起到了净化人心、防微杜渐、导人向善、促进和谐的作用。不仅如此,良好的道德教育,还可以“绝恶于未萌”“禁于将然之前”,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使人不仅不敢作恶、不能作恶,也耻于作恶,不想、不愿作恶。

编辑:张晓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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