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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时代·荀子 | 礼、法与德之间的关系

2025-12-19 14:10:07 来源:博览新闻 作者:王杰

这个话题选自《荀子》第10篇《富国》篇。荀子在谈到礼、法、德之间的关系时,特别强调隆礼重法。他在《荀子·富国》篇里谈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又说“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前面一句话的意思是,所谓的礼,就是能够在贵贱之间有等级的区别,在长幼之间有上下的差别,在贫富贵贱等方面都能与其个人身份相匹配。后面一句话的意思是,德行一定要和所处的地位相匹配,地位一定要和所受的俸禄相对等,俸禄一定要和自身的能力相一致。对于士君子以上的人,一定要用礼乐的方式来调节节制他们的行为;而对于普通百姓,一定要用法律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这两句话,突出强调了德行和礼法的重要作用,从中我们也看到了德行和礼法之间的紧密联系。

“隆礼重法”是荀子思想之核心要义。荀子强调礼制和法律的共同作用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荀子眼中,礼的作用就是用来区分人和人之间的名分等级,从而使其各有其分,各安其位。当人、事、物都名正言顺了,长幼有序,贵贱有别,社会自然就会形成合理的秩序,秩序合理了,国家自然就能太平安定。而法律则是有形的制度规范,它提供了惩恶扬善的具体标准,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和平。所以,礼的作用发挥于无形,体现在方方面面;法的作用表现在有形,时时刻刻都能发挥其作用。礼与法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礼和法都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在荀子看来,二者所作用的对象是不一样的。荀子认为,士君子就是指有德行的读书人,这类人需要用礼乐的方式来规范调节他们的行为。对于未接受圣贤之道的普通百姓,单靠礼乐则难以奏效,荀子主张要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他们。对于有德之人,通过礼乐的方式就可以唤醒他们的良知,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行善去恶,自会明辨是非。而对于普通大众,道德的训诫或许就不怎么管用了,犹如对牛弹琴终归是徒劳无益。所以说,对于德行缺失的人,仅靠讲道理是没有用的,用法律的手段约束则更为直接有效。施行雷霆手段,心怀菩萨心肠,这就是荀子运用礼、法的智慧所在。

在阐述礼、法所作用的不同对象之前,荀子首先强调了“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向我们说明了,对于地位显赫、俸禄丰厚、能力出众的人,一定要有“德”这个根本前提。德行是承载万物的根本,有了德行才有资格称得上是“士君子”,无德便是庸碌小人,这是礼、法施行运用的关键。德高者,用礼调节;失德者,以法约束。在荀子的理论中,德行是根本,是基础,没有德行作为参考,礼、法便没有了用武之地。虽然说礼和法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礼、法如何用,怎样用,用在谁身上,却是建立在“德”的基础上来决定的。

礼、法在荀子的思想中举足轻重,我们在明了礼、法的作用之前,需追本溯源,找寻到礼、法施行之根。《大学》有言:“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只有明白了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全貌。所以,这与荀子所强调的礼、法与德之间是一脉相连的,德是施行礼、法的标准和前提。如同一个参照物,如果没有了德这个树根,礼和法就不能恰当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宁便无从谈起;唯有二者相辅相成,方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这就是荀子的政治智慧。

【编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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