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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鼎:“礼”与《春秋》

2026-10-13 16:35:50 来源:《走进孔子(中英文)》 作者:丁鼎

一、两句经典名言与一个核心命题

《春秋》作为儒家“六经”之一,文约而义丰,看似一部简约的编年体史书,实则承载着孔子的政治理想与价值追求。而“礼”作为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贯穿于孔子整理传承下来的“六经”,也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伦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礼”与《春秋》的深度绑定,被两句千古名言精准点破。

一句是孔子之言。《孟子·滕文公下》记载,孔子在编撰完《春秋》后,感慨地说:“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意谓自己在《春秋》中以“微言大义”评判历史、褒贬政治人事的做法,必然会招致非议或误解;但他更坚信,《春秋》承载着自己的道义追求,历史会给予自己公正的理解和评判。

另一句是司马迁之言。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将《春秋》的核心精神提炼为:“《春秋》者,礼义之大宗。”这一论断直接而精准地点明了《春秋》的本质:它并非一部单纯记录历史事件的典籍,而是以“礼义”为根本价值标准,规范社会秩序、评判是非善恶的“教科书”。也就是说,孔子作《春秋》的指导思想和《春秋》经的思想内涵都以“礼”作为价值标准。这就明确而中肯地阐明了《春秋》经的主导思想就是“礼”。“大宗”二字凸显了“礼”在《春秋》一书中的核心统摄地位,也揭示了《春秋》对于传承和弘扬礼义精神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的礼义精神并非停留在文本和理论层面,汉代“以《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将这种精神从历史评判延伸到现实治理,让“礼”与“法”实现了深度融合,成为“《春秋》者,礼义之大宗”最生动的实践印证。

二、“礼”的崩坏与《春秋》的诞生

要理解“礼”与《春秋》的关系,理解汉代“以《春秋》决狱”的实践根基,首先要回到《春秋》诞生的时代——春秋时期。这是一个“礼坏乐崩”的乱世,也是“礼”的精神面临严峻挑战的时代。

周公“制礼作乐”之后的整个西周时期,“礼”作为一套完整的社会秩序体系,涵盖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个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祭祀、朝聘、婚丧、征战等一切社会活动。此时的“礼”不仅仅是一种礼仪形式,更是一种政治制度、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核心枢纽。正如南朝梁人皇侃所言:“六经其教虽异,总以礼为本。”由此可知,“礼”在整个周代文化体系中具有统摄性的地位。

但到了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统治力下降,诸侯势力崛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格局逐渐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所取代。“礼坏乐崩”成为这一时期社会政治的特点,诸侯僭越礼制的行为屡见不鲜:楚庄王“问鼎中原”,觊觎天子之位;鲁国大夫季氏“八佾舞于庭”,违背了“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大夫四佾”的礼制规定;晋、楚等大国相互争霸,无视周王室的权威,战争频繁,民不聊生。原本维系社会秩序的“礼”逐渐失去了约束力,社会陷入了“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局面。

孔子生当春秋乱世,一生心怀“克己复礼”的社会理想。他非常尊崇周公,非常向往西周的礼乐文化。有鉴于当时“礼坏乐崩”的局面,他试图通过西周的礼乐制度重建社会秩序。他周游列国,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却屡屡碰壁——诸侯们要么沉迷于争霸战争,要么安于现状,无人愿意真正推行“礼治”。在政治理想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孔子便退而“删述六经”,依据鲁国旧史,编撰了《春秋》。孔子作《春秋》,并非简单地记录历史事件,而是有着明确的编撰意图:以“礼”作为价值标准,对历史事件和人物进行褒贬评判,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合礼”,什么是“非礼”,进而引导人们回归礼义,重建社会秩序。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礼”与《春秋》产生了深度绑定:“礼”是孔子编撰《春秋》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春秋》是孔子践行“礼治”理想、传承礼义精神的载体。而“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这两句话,正是孔子对自己编撰《春秋》指导思想的最好诠释。他深知自己以礼义评判历史、刺讥权贵的做法会招致非议,但又同时坚信只有通过《春秋》,才能将礼义精神弘扬开来,传承下去,才能为乱世找到一条出路。这种以礼义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也为汉代“以《春秋》决狱”埋下了伏笔——当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春秋》的礼义精神自然会延伸到司法领域,成为评判是非、规范秩序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春秋》“礼义之大宗”的文本解读及其司法实践

司马迁称《春秋》为“礼义之大宗”,绝非妄言虚语。纵观《春秋》经文,语言简约,全书只有16500多字。虽然《春秋》经文没有一个“礼”字,但全书几乎每一个字都蕴含着“礼”的判断,每一条记载都体现着礼义精神。这种“微言大义”的编撰方式,使得《春秋》成为一部以礼义为核心的“褒贬之书”,其核心就是以“礼”为标准,评判是非、明辨善恶,定名分、正秩序。而汉代盛行的“以《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则将《春秋》的礼义精神从文本解读转化为司法实践,让“《春秋》者,礼义之大宗”的论断落地生根,成为中国古代礼法融合的重要标志。

(一)司马迁对《春秋》“礼义之大宗”的解读

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

司马迁在这里强调《春秋》的宗旨就是“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而“三王之道”和“人事之纪”的实质就是“礼”或“礼义”。也就是说,《春秋》实际上就是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他还强调,一个国家如果不按“礼义”行事,就会出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现象(“礼坏乐崩”)。因此,司马迁把《春秋》经看作是“礼义之大宗”,意谓《春秋》经的主旨就是儒家的礼义精神,《春秋》经评判人与事的价值标准就是礼义。

在司马迁看来,由于春秋时期礼坏乐崩,许多诸侯丧失了礼的操守,不能维持礼的底线,最终出现“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的局面。所以,司马迁接着说:“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司马迁所谓“《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深刻阐明了礼义是《春秋》经中具有决定性的主旨思想。

(二)《春秋》所蕴含“礼义内核”:微言大义中的礼治追求

首先,《春秋》以礼义为标准进行褒贬。孔子在编撰《春秋》时,运用了一系列特殊的笔法,如通过“书”与“不书”、“称名”与“称字”进行“褒”与“贬”,表达自己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判。而这些评判的核心标准,就是“礼”。例如,《春秋·隐公元年》:“元年,春,王正月。”看似简单的六个字,实则蕴含着深厚的礼义内涵。“王正月”中的“王”,指的是周天子,“王正月”即周天子所颁历法的正月。孔子之所以这样记载,就是为了强调“尊王”的礼义:即使周王室衰微,诸侯也应当尊重周天子的权威,使用周天子的正朔。这是“礼”的核心要求。而如果诸侯擅自使用自己的历法,《春秋》则会加以贬斥,以此警示世人要坚守“尊王”之礼。再如,《春秋·隐公五年》:“春,公观鱼于棠。”孔子为什么要把这么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载入史册?其实这正是基于礼义的评判。正如《穀梁传》对这一事件的解读:“常事曰视,非常曰观。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公观之非正也。”捕鱼是“卑者之事”,国君去观看这种“小事”,是身份错位、不合礼制的行为。因此孔子将其记录下来,以此批评其违背礼制,不务正业。这种对“小事”的记载,恰恰体现了《春秋》“礼无大小”的原则——无论事情大小,只要违背礼义,就会被加以贬斥;只要符合礼义,就会被加以褒扬。

其次,《春秋》通过记载“合礼”与“非礼”的事件,明确礼义的边界。《春秋》全书所载的历史事件,大多与“礼”相关,要么是对“合礼”行为的肯定,要么是对“非礼”行为的批判,以此向世人明确礼义的标准,引导人们践行礼义。在“合礼”与“非礼”行为的记载上,《春秋》往往会通过简洁的笔法或“微言大义”加以褒扬或贬斥。这种褒贬分明的编撰方式,使得《春秋》的礼义精神清晰可辨,也为后世“以《春秋》决狱”提供了文本依据。汉代的司法官员正是从《春秋》对“合礼”与“非礼”褒贬的微言大义中,提炼出评判案件的礼义标准:“合礼”的就是合法的;“非礼”的就是不合法的(“出礼入法”)。

(三)汉代“以《春秋》决狱”:礼义精神的司法实践

汉武帝施行“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政策,儒家经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春秋》作为儒家经典,其地位日益提升,“以《春秋》决狱”应运而生。所谓“以《春秋》决狱”,是指两汉时期儒学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原有法家色彩的成文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礼义标准)作为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依据的司法活动。其核心是将《春秋》的礼义精神融入司法实践,实现“礼”与“法”的结合,本质上是“礼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对司马迁“《春秋》者,礼义之大宗”命题的生动践行。

汉代“以《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公孙弘、兒宽等人,其中董仲舒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可见董仲舒不仅倡导“以《春秋》决狱”,更通过具体案例,将《春秋》礼义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根据董仲舒的相关记载和汉代的司法实践,可知汉代“以《春秋》决狱”主要遵循“原心定罪”原则、“亲亲相隐”原则和“诛首恶”原则。这些原则均源于《春秋》的礼义精神,体现了“礼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兹分别说明如下:

“原心定罪”原则。这是“《春秋》决狱”最核心的原则,源于《春秋》“微言大义”中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的重视。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明确概括为:“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也就是说,司法审判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后果,而在于其主观动机。如果动机善良,即使行为违背了成文法律,也可以免于处罚;如果动机邪恶,即使行为没有违背成文法律,也应当予以惩罚。这种原则突破了秦代“重刑轻志”的形式主义法律观,将伦理道德纳入司法裁量体系,凸显了《春秋》礼义中“重德轻刑”的精神。

“亲亲相隐”原则。这一原则源于《春秋》所倡导的宗法伦理与亲情礼义,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不受法律追究。这一原则契合“礼”所强调的父子、兄弟等亲属伦理,认为亲属之间相互包庇是人之常情,符合礼义要求,与法家“连坐”原则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春秋》礼义中“以人为本”的温情。

“诛首恶”原则。这一原则源于《春秋》对“乱臣贼子”的批判精神,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区分首恶与从犯,对首恶者予以严惩,对从犯则可从轻处罚。这一原则既体现了《春秋》褒贬分明的礼义标准,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遏制犯罪蔓延,是礼义精神与司法实践结合的重要体现。

此外,“《春秋》决狱”还遵循宽刑宥罪、反对株连、以功覆过等原则。这些原则均围绕《春秋》礼义精神展开,既反对法家的严刑峻法,又强调刑罚的惩戒作用,体现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也进一步印证了《春秋》作为“礼义之大宗”的核心价值。

从实践影响来看,汉代“以《春秋》决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将《春秋》的礼义精神融入司法,实现了礼与刑的融合,弥补了成文法律的僵化与不足,如其“原心定罪”“宽刑宥罪”等原则,对矫正法家严刑峻法、促进律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将儒家经义置于成文法律之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且经义解读具有主观性,为司法官员枉法裁判提供了空间,也强化了封建等级特权,对中华法系“法律至上”理念的确立具有消极影响。

(四)后世对《春秋》“礼义之大宗”地位的解读与印证

后世学者对《春秋》的解读,也进一步印证了《春秋》作为“礼义之大宗”的本质。下面姑举数例说明这个问题。

北宋胡安国在《胡氏春秋传·序》中高度赞扬孔子作《春秋》:“是故假鲁史以寓王法,拨乱世反之正。叙先后之伦,而典自此可惇;秩上下之分,而礼自此可庸;有德者必褒,而善自此可劝;有罪者必贬,而恶自此可惩。”紧接着又对《春秋》经的社会功用给予高度评价:“百王之法度,万世之准绳,皆在此书。故君子以谓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例也。学是经者,信穷理之要矣;不学是经而处大事、决大疑能不惑者,鲜矣。”在胡安国看来,《春秋》蕴含着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治国理政思想,因而成为“百王之法度,万世之准绳”。

此外,宋代张大亨的《春秋五礼例宗》和元代吴澄的《春秋纂言》,将《春秋》所载各种事件按五礼分类编排。清代王夫之在《周易外传》中认为《春秋》是“本礼”而作,他说:“三圣人者,本《易》以治礼,本礼以作《春秋》。”清代毛奇龄的《春秋毛氏传》则将《春秋》纪事分为二十二门类,并认为“《春秋》二十二门皆典礼也”。清代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云:“《春秋》之义,即制礼之意。”又云:“《春秋》别嫌疑,明是非……故曰:《春秋》原于礼。”这些解读都从不同维度反映出《春秋》纪事的指导思想就是“礼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汉代“以《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准五服以制罪”正式成为法律制度,可谓“《春秋》决狱”所体现的礼义精神的延续。唐代《唐律疏议》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完成了礼法合一的进程。而这一进程的源头正是汉代“以《春秋》决狱”所开启的礼刑融合之路。可以说,“以《春秋》决狱”不仅仅是《春秋》礼义精神的司法实践,更是中国古代礼法融合的重要转折点。

四、《春秋》礼义精神的历史价值

《春秋》所承载的礼义精神,以及“以《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塑造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伦理体系与司法传统。

“礼”作为《春秋》的主导精神,其本质是“秩序”与“道义”。这种精神被后世儒家所继承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治理的核心理念——“以礼治国”和“礼法合治”。汉代“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后,《春秋》成为官方教科书,其礼义精神通过“决狱”实践融入到政治与司法中,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理论基础。统治者通过推崇礼义,规范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

在伦理层面,《春秋》的礼义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儒家的伦理规范,如“忠”“孝”“仁”“义”等。《春秋》强调君臣名分,要求臣子忠于君主、君主善待臣子,这成为“忠”的核心内涵;强调父子亲情,要求子女孝顺父母、父母关爱子女,这成为“孝”的核心内涵……“忠”“孝”“仁”“义”这些伦理观念,经过后世的传承与发展,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伦理规范,影响了中国人数千年的价值观。而“以《春秋》决狱”中的“亲亲相隐”原则,又将伦理规范付诸司法实践,使礼义与伦理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司法层面,汉代“以《春秋》决狱”推动了中国古代礼法融合的进程,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原心定罪”“宽刑宥罪”等原则,丰富了中国古代的刑法理论,推动了律学的发展;而其将礼义精神融入司法的实践,也让司法不再是单纯的“惩恶”,更兼具“教化”功能,契合《春秋》“劝善惩恶”的礼义追求。尽管“以《春秋》决狱”存在诸多局限或消极影响,但它所体现的“礼法合治”理念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影响了后世数千年的司法实践。

结语

司马迁“《春秋》者,礼义之大宗”的论断,精准地把握了《春秋》的本质。《春秋》不仅仅是一部史书,更是一部儒家礼义思想的重要载体。汉代“以《春秋》决狱”,将《春秋》的礼义精神从文本和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促进了礼法融合的进程,既弥补了成文法律的不足,又传承了《春秋》的礼义追求,成为《春秋》作为“礼义之大宗”最生动的印证,对中国古代政治、司法、伦理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以《春秋》决狱”存在破坏法律权威、解读主观化等局限,但它所体现的“礼法结合”理念,依然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特聘教授,孔子研究院文庙书院与礼乐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特聘研究员。)

【编辑:张晓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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