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震:儒家经权观与孔子“未可与权”说
来源:学术月刊作者:吴震 2016-07-28 09:45
众所周知,董仲舒(前179-前104)“春秋学”多取公羊说,其为《公羊》反经说辩护道:“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不可以然之域。”(《春秋繁露·玉英》)这个“可以然”之说法,意近“道”,旨在强调权必合“道”而后可行,这符合公羊学“行权有道”之立场。东汉经学家郑玄(127-200)注《论语》释“可与共学”章亦以“反于经,合于义”来解释权。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反经合道”说则是王弼(226-249)《周易注》在解释《系辞上传》“巽以行权”时提出的:“权,反经而合道,必合乎巽顺,而后可以行权也。”程颐(1033-1107)所谓“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12),其出典在此,尽管王弼并非汉儒,然在程颐看来,王弼“反经”说当是源自公羊学或董仲舒,故统称为“汉儒”亦情有可原。(13)
对王弼所注《论语》多有汲取的何晏(?-249)的《论语集解》,以及为《集解》作疏的梁朝人皇侃(488-545)的《论语义疏》,对“未可与权”说虽各自有解,但大体上仍承袭“反经合道”说,如皇侃:
权者,反常而合于道也。自非通变达理,则所不能。故虽可共立于正事,而未可便与之为权也。故王弼曰:“权者道之变,变无常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设,最至难者也。”(14)
显然,皇疏“未可与权”为“通变达理”之义,以为“通变达理”乃是权的前提。此外,皇疏又引何晏之说,释“权”为“能权量轻重,即是晓权也”,意近权字本义,然而他又引张凭之言,释“未可与权”谓:“又未达变通之权。”(15)可见,何、皇虽理解“权”有“权量”或“变通”两义,但他们却均以“变通”来解释孔子的“未可与权”,未出公羊学“反经合道”的诠释思路。而程朱之所以不满于汉儒的解释,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既然“反经”则何以“合道”?(16)
三、程颐“权只是经”
的确,以“反经”说权,极有可能带来一种严重的理论后果,亦即“经”与“权”被完全对置起来,“反经”极有可能变成“离经”,其结果是由“合道”蜕变为“离道”,而“行权”则有可能沦为“权术”。从表面上看,公羊学主张“行权有道”,董仲舒预设行权“必在可以然之域”,王弼以“合道”为“反经”张目,皇侃则以“通变达理”来为行权作合理性论证,这一切都说明汉魏以来的儒者也清楚地意识到行权不能是无条件的,而须以某种“道”作为目标或前提之预设。倘若如此,则反经之“反”似非程朱所批判的仅指“背反”,而是指不拘泥于经典而行方便之权。至于“行权有道”说,看似更为言之凿凿。
然而,从程颐的立场看,汉儒以“有道”来限制“反经”,无非是一种虚设,其“反经”说已不免背离纲常,从而沦为“权变权术之论”,这与儒家坚持纲常伦理的立场就无法调和。程颐的观点见朱熹《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为方便后面的讨论,先将该段注释之全文揭示如下:
可与者,言其可与共为此事也。程子曰:“可与共学,知所以求之也。可与适道,知所往也。可与立者,笃志固执而不变也。权,秤锤也,所以秤物而知轻重者也。可与权,谓能权轻重,使合义也。”杨氏曰:“知为己,则可与共学矣。学足以明善,然后可与适道。信道笃,然后可与立。知时措之宜,然后可与权。”洪氏曰:“《易》九卦,终于‘巽以行权’。权者,圣人之大用。未能立而言权,犹人未能立而欲行,鲜不仆矣。”程子曰:“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故有权变权术之论,皆非也。权只是经也。自汉以下,无人识权字。”愚按:先儒误以此章连下文“偏其反而”为一章,故有反经合道之说。程子非之,是矣。然以孟子“嫂溺援之以手”之义推之,则权与经亦当有辨。(17)
所引两段程子语,皆为程颐语。关于“共学”“适道”两条的解释,几是常识而无争议(关于“与立”的解释,详见后述)。至于“与权”,程颐首先对“权”字做了定义性描述:“权,秤锤也,所以秤物而知轻重者也。”按以“秤锤”释权或是源自6世纪的字书《玉篇》。其实《荀子》亦释权为“权秤”(《非十二子》),意同“秤锤”。至于“知轻重”,则见《孟子》“权,然后知轻重”(《梁惠王上》)。要之,“秤锤”当是权字本义。
接着程颐对“可与权”进行了解释:“谓能权轻重,使合义也。”质言之,即“权轻重,使合义”这六个字,才是孔子言权之本义。这里,“权轻重”毫无“权变”之意,而是指对于事物的一种判断;“使合义”则表明这种判断须合乎“义”的标准。程颐认为,孔子的“与权”应当就是“权轻重,使合义”之权,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的解释。基于此,程颐批评汉儒“反经合道为权”无非是“权变权术”的变相说法,都是错误的。最后他提出了“权只是经”这一强言式命题,欲从根本上颠覆汉儒“反经”说。不过此说不免矫枉过正,就连朱熹也不得不承认,程颐批评汉儒“反经合道”固然不错,但若以孟子“嫂溺援手”说为据,则经权毕竟有别。当然,朱熹对程颐此说虽有微词,但对程颐的经权观则有根本认同,此容后述。
那么,程颐对“可与共学”章特别是其中的“未可与权”说持何见解呢?为更全面地了解程颐对“与权”的诠释,有必要先对程颐论权作稍详的探讨,因为在我看来,程颐对“未可与权”的解释独树一帜,最接近孔子之本义。首先须指出,程颐坚持认为权就是衡量事物的尺度标准,决不能认同权变权术之说。(18)他说:
权之为义,犹称锤也。能用权乃知道,亦不可言权便是道也。自汉以下,更无人识权字。(19)
朱熹所引程颐语“自汉以下,无人识权字”即出于此。其中,“用权乃知道,亦不可言权便是道也”,显然是对“权只是道”的一个补充说明,显示出程颐并非不了解在字义上,经自是经而权自是权的界线分别,但是此一分别绝不意味着经权两字互不关涉、彼此隔离,而是说“用权”必以“知道”为归宿。他又说:
世之学者,未尝知权之义,于理所不可,则姑曰从权,是以权为变诈之术而已也。夫临事之际,权轻重而处之以合于义,是之谓权,岂拂经之道哉?(20)
末句所言“是之谓权,岂拂经之道哉”,意同上述“用权乃知道”,即权不离道,若强言之,则可谓“权只是道”,即“权只是经”。
上面两段引文,表现出程颐对“权”的最为明确的见解,其中又分两义:一是权“犹秤锤”,一是权须“合义”,即须“知道”而不能“拂经”。前者是权之本义,其引申义便是权衡轻重、明辨是非,基于此,才能保证行权“合于义”,也就等于合乎“经”。故程颐又有“才合义,便是经也”之说,进而对孔子“与权”说提出了重要解释:
古今多错用权字,才说权,便是变诈或权术。不知权只是经所不及者,权量轻重,使之合义,才合义,便是经也。今人说权不是经,便是经也。权只是称锤,称量轻重。孔子曰“可与立,未可与权”。(21)
编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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