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家库 >学术专家 >黄玉顺

黄玉顺:孔子正义论

2016-08-18 09:43:00  作者:黄玉顺  来源:中国儒学网

  从《论语》全书看,孔子所说的“质”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是说的形下层级的“义”(“义以为质”之质);广义的还包含了本源层级的“仁”,即是指的“仁义”、情义。其中作为“仁”、“源”情感的“质”(“文质彬彬”之质),孔子也称之为“素”(素质):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八佾》)显然,所谓“绘后于素”或者“文后于质”,就是“礼后于仁”,也就是说,制度规范是渊源于仁爱情感的。(前引《说文》对“文”的解释“错画”,“画”即是“绘”。)这是孔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与前面谈“三年之丧”礼制源于仁爱的观念乃是互相呼应的。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孔子正义论中的这样一个问题结构:仁→利→义→礼。

  但这可能立即遭到某些儒者的强烈抗议:“照这么讲,利欲竟是仁爱导致的。仁爱怎么可能导向利欲!”这似乎确实是骇人听闻的。然而这也正是我们这里想要着力研讨的一个重大课题:仁爱如何导向利益冲突。

  由仁爱来说明利益冲突,这其实本来是学理的要求:不论是将仁爱设置为作为形而上者的本体,抑或是将仁爱理解为不仅给出形而下者、而且给出形而上者的本源所在,那都意味着必须以仁爱来说明所有一切存在者之存在何以可能,当然包括说明善、恶、利欲、利益冲突何以可能。所以,得出仁爱导致利益冲突的结论,这是思想理论之彻底性的必然要求。

  这里的一个基本环节就是:利欲乃源于爱。对于这个问题,荀子是有专门的表达的,谓之“爱利”,意谓“爱而利之”、爱人利人。(《荀子·强国》王先谦集解)生活情感的实情就是:我们爱一个人,便欲利这个人。其实,上文所引孔子谈到“惠而不费”(《尧曰》),其中已经包含了“爱而利之”、亦即仁爱导向利欲的意蕴。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孔子、儒家的正义论要有一个最完整的理解:尽管正是仁爱导致了利益冲突,但也正是仁爱解决了利益冲突。为此,必须对儒家的仁爱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一方面是差等之爱;另一方面则是一体之仁、一视同仁。这看似自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其实是缺一不可的:假如只有差等之爱,最终必然逻辑地走向杨朱的绝对利己主义,因为差等序列的顺推的起点就是自我(推己及人),差等序列的逆推的终点也是自我;假如只有一体之仁,那就与墨翟的“兼爱”无任何区别了。差等之爱乃是生活情感的实情;然而一体之仁所要求的恰恰是超越这种差等之爱,超越的途径就是“推”“让”,这其实也就是正义原则的一项实质蕴涵。(详后)

  那么,仁爱究竟如何导致利益冲突?这是由于爱的差等性。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这就是说,爱亲人甚于爱他人,爱他人甚于爱它物。我们来看《论语》所载的一个例子:“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乡党》)这并不是说孔子完全不爱马,而是说他对人的爱甚于对马的爱。这正是孟子所说的“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一般来说,我们爱一个对象,便欲利这个对象:爱己便欲利己,爱亲便欲利亲,爱人便欲利人,爱物便欲利物。但是,这些不同的爱而利之,往往发生冲突。例如,对亲人的爱而利之和对他人的爱而利之就可能发生冲突。假如我们承认社会冲突总是来自人们的利益追求,那么,按照儒家对于仁爱的本体地位或者本源地位的确认,这种利益冲突就只能是源于仁爱的。关键在于:在孔子、儒家看起来,不仅导致利益冲突的是仁爱,而且保证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同样是仁爱。

  那么,仁爱究竟如何解决利益冲突?那就是仁爱之中的一体之仁所要求的“推”“让”。众所周知,“推”与“让”是孔子儒家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孔子认为,“礼”所要求的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让”或“礼让”,正如子贡所说:“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学而》)如孔子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里仁》)“曰:‘夫子何哂由也?’曰:‘为国以礼。其言不让,是故哂之。’”(《先进》)“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八佾》)“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泰伯》)

  人们之所以要“让”,乃是出于“推”:推己及人、推人及物。这正如孟子在批评齐宣王时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孟子·梁惠王上》)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卫灵公》),那就是典型的“推”的体现。

  这种“推让”,从依礼行事的角度看,那是一种道德要求,有时甚至是一种利益上的理性考量(西方启蒙思想就侧重于这个方面);然而从生活情感本源上来看,这并不是什么道德教育的结果,而是源于一体之人的本源情感:人们在生活本源的本真情境中,原来并无所谓我与尔、人与物的差等分界,这是原初境界的一体之仁,也是最终超越得以可能的本源保证;在跌落出原初境界之后,人们超越功利境界、甚至超越道德境界,达到最高境界,就是重返一体之仁。

  这种“推”“让”,也就是正义原则当中的正当性准则。

  四、义与正和宜——正当性和适宜性

  孔子非常重视“义”即正义。他说:“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述而》)“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卫灵公》)“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季氏》)他与弟子曾有这样一个对话:“子张问崇德、辨惑。子曰:‘主忠信、徙义,崇德也。……’”(《颜渊》)所谓“徙义”,就是走向正义。我们不能停留于仁爱,因为仁爱中的差等之爱是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要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就必须走向正义。

编辑:闫辉
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鲁ICP备15031955号 Copyright © 2001-2010 www.chinakongzi.org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