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贝淡宁先生商榷
二、“贤能政治”主要观点的谬误
围绕所谓“贤能政治”,贝淡宁提出了一系列观点,我们就来分析一番。
(一)所谓“民主的四大缺陷”
在该书第一章,贝淡宁讨论了“民主的四大缺陷”,或叫做民主的四大“暴政”。
1、所谓“多数派暴政”
确实,约翰·穆勒所指出的“多数派暴政”,在古代和近代的民主政治中是存在过的;但是,贝淡宁自己也承认,这个问题已经由民主制本身加以纠正:“20世纪,自由民主巩固了对多数派统治的宪法限制,自由民主国家通常都会保护少数群体和不受欢迎的个人,使其权利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今天,正如你知道的,大部分民主国家都有保护少数派和个人的机制”;“民主政治的自由部分旨在通过各种宪法机制保护少数派的利益,防止多数派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这其实等于贝淡宁自己已经承认了:在当代民主政治现实中,多数派暴政已不复存在。
于是,贝淡宁只好“另辟蹊径”来否定民主制,他说:尽管“事实上,实证性的证据显示,选民往往根据他们认为的国民共同利益而非自私利益进行投票”(贝淡宁在这里又一次肯定了民主制),但“(民主制所存在的)基本问题是……大部分选民缺乏做出知情的政治判断所需要的知识”。 这其实是偷换概念:将“多数派暴政”偷换成了“选民无知”。这样以“选民无知”、“人民素质低下”之类的理由来否定民主制,其实已经是一种老生常谈了,而且对此也早已有了许多有力的驳斥。例如,既然承认“实践出真知”,那么,民众就只能通过民主政治的实践来获得民主政治的知识和能力。
贝淡宁的说法涉及两层问题:其一,选民缺乏做出“知情”的政治判断的知识。这里的要害在“知情”,然而这正是民主制度要求给予人民、而反民主者却拒不给予人民的权利,即知情权。其二,选民缺乏“(政治)知识”。但这样的知识同样是所谓“贤能政治”或“尚贤制”无法给予人民的。况且,没有任何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人人必须通晓政治知识的基础之上的,贝淡宁凭什么这样要求民主制?而且,事实上,民主制已经通过代议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贝淡宁不以为然的、民主制度下的“尚贤制”,包括“民主框架下的尚贤机构,如美国的最高法院、美联储和军队等或者英国的公务员体系”,这些机构最终要对选民负责,“它们只是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而非替代”。
2、所谓“少数派暴政”
所谓“少数派暴政”,贝淡宁指的是资本操纵政治,亦即“富有的少数派暴政”。无可否认,在民主国家,资本对政治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事实上,在任何制度中,政治权力与财富之间都存在着密切关联,然而却有两种不同的路数和制度模式:一种是通过拥有权力来攫取财富,非民主制度下的情况即属于此种路数;一种是通过拥有财富来影响政治,民主制度下的情况即属于此种路数。贝淡宁认为,造成这种“暴政”的根本原因是贫富悬殊、收入不平等。关于民主制下的情况,他说:“金钱对政治的影响是大部分现有民主国家的苦难根源,美国或许是最极端的例子。” 但是,关于他所谓“尚贤制”下的情况,他却承认:“在收入不平等方面,中国和新加坡并不比美国好多少,在过去20多年里,实际情况在进一步恶化”;“‘少数派暴政’在中国和在美国或许是类似的问题”。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知道贝淡宁到底要说什么:造成收入不平等、“少数派暴政”的原因,究竟是民主制、还是“尚贤制”?实际上,贝淡宁自己说过:“许多选举民主制国家——比如我的祖国加拿大,就在限制金钱对政治的影响方面做得更好。”
3、所谓“选民共同体暴政”
所谓“选民共同体暴政”是指的一个民族国家的政府之政策的内外有别,即:“政治平等仅限于政治共同体的界线之内,界线之外的人则被忽略。” 此所谓“外”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国之内的非选民,另一种是一国之外的其他人,而其“界线”在于是否具有该国的有选举权的国民身份。贝淡宁说:“民主化往往会强化国民身份认同的政治显著性。” 但常识告诉我们,“强化国民身份认同的政治显著性”与“民主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非民主化的国家政府同样经常在强化国民身份认同的政治显著性,以“爱国主义”为旗号的极端民族主义现象比比皆是。
贝淡宁的意思显然是:民主制造成了“选民共同体暴政”。言下之意,非民主制国家的政府政策并不是内外有别的,而是内外一视同仁的。但显而易见,这个判断是罔顾事实的。其实,贝淡宁是找错了病根。如果说存在着“选民共同体暴政”现象,那么,这其实是民族国家时代的一个普遍问题,除非人类社会走出了民族国家时代。
有趣的是,贝淡宁比较了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外国劳工现象:“两地都依靠数十万外国劳工做本地人不愿意从事的肮脏、危险、有损身份的工作”,但是,外劳在香港拥有比在新加坡更好的权利和保护,“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香港的外劳(像其他居民一样)可以自由组织互助群体,也可以采用公开抗议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其实也就是更加自由民主。这就是说,新加坡存在着“选民共同体暴政”;然而我们记得,在贝淡宁心目中,新加坡乃是“贤能政治”或“尚贤制”的一个典范。贝淡宁在这里毋宁是在为民主辩护,这恐怕是他自己始料未及的。
4、所谓“竞争性的个人主义者暴政”
贝淡宁将民主制的社会描绘为“竞争性的个人主义者组成的社会”,其中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者,他们在民主选举中的恶性竞争导致社会和谐的破坏。 这就是贝淡宁所谓的“竞争性的个人主义者暴政”。这里,贝淡宁的基本思考方式就是:在对立的两极、即“竞争”与“和谐”之间进行选择。姑且不论事实上是否民主社会就是混乱无序的、而非民主社会就是和谐的,贝淡宁将“竞争”与“和谐”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本身就站不住脚。他没有意识到,他自己已经否定了这种对立。他分析了两种层次的社会和谐:
(1)“在最低层次上,和谐意味着和平的秩序(或不使用暴力)”;“应该用非暴力的方式建立一种和平秩序”。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民主选举不就是一种非暴力的方式吗?难道这不是一种和平的秩序吗?反之,非民主制的社会在试图“建立一种和平秩序”时,难道不是通常采用暴力革命的手段吗?
(2)更高层次的和谐,贝淡宁认为是“儒家对和谐的理解”,也就是承认“多样性”。 他没有意识到,他所主张的那种“大一统”的所谓“贤能政治”恰恰是拒绝多样性的,倒是他所反对的民主制才能容纳多样性。他谈到了儒家传统的一个比喻,即“一种调料如盐,就其本身来说味道可能是寡淡的,但若与其他调料混合起来,就会让汤的味道变好”。这其实就是儒家的“和而不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早期儒家强调统治者应该对不同政治观点持开放态度,这样问题才会暴露出来,人们才能改正错误。”但贝淡宁对儒家这种观念的理解是偏颇的,以为和谐意味着拒绝竞争,殊不知儒家并不拒绝竞争,只是反对无礼无序的竞争,而是主张有礼有序的竞争。如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 这就是说,君子的竞争犹如在射礼上的竞赛,即是在一种和平的程序下的竞争。民主选举难道不是一种和平的程序、而是一种暴力斗争吗?
(二)作为“贤能政治”前提的四个假设
贝淡宁承认,所谓“贤能政治”不过是建立在四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的:(1)“一个政治共同体被高素质的统治者管理是好事”;(2)“中国的执政党政治体制将持续下去”;(3)“该体制的尚贤部分是合理的”;(4)“该体制还有改进空间”。 问题在于:这些假设能否成立?这里不去讨论后面三个假设,贝淡宁的第一个假设“一个政治共同体被高素质的统治者管理是好事”就是似是而非的。他所谓“高素质”是指的道德和能力两个方面,但是,历史与现实都告诫我们:统治者的道德是不靠谱的,好的制度会使统治者变好,坏的制度会使统治者变坏;统治者的能力更是不靠谱的,在坏的制度下,统治者的能力越高,所带来的危害越大。
(三)贝淡宁为“贤能政治”三大问题的辩护
贝淡宁承认,所谓“贤能政治”存在着“三大问题”:“(1)基于高超能力选拔出来的政治领袖可能滥用权力;(2)政治等级体系可能固化,破坏社会流动性;(3)很难向权力结构之外的人论证该制度的合法性。”
1、关于“贤能政治”的腐败,即“统治者可能滥用其权力”。贝淡宁的基本观点是:“选举民主不一定是遏制腐败的利器”;“真正能够控制腐败的是经济发展的程度”,“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是反对腐败的最佳防波堤”。 这里的潜台词显然是:“贤能政治”能够发展经济,从而能够遏制腐败。且不说这是否符合事实,贝淡宁接下来分析导致腐败的原因,第一个就是缺乏民主制度:“腐败的最明显原因是缺乏对政府权力的独立制衡力量”;尽管现有的“尚贤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基本问题并没有改变:没有独立的法律和政治机构拥有正式的权力制衡和调查集体领导层的权力”,“如何避免在腐败制度顶端产生‘坏皇帝’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里,我们再一次见识了贝淡宁的逻辑混乱。
贝淡宁开出的药方是:“对尚贤制政府来说,并不需要通过一人一票选举领导人就能遏制腐败的方法有很多:确立独立的政治权力制衡、减少公私领域之间的相互倚赖、提高官员的薪水、实行更加系统的儒家道德教育工程,所有这些都能帮助消除腐败。” 但凡是具有历史知识和现实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些都是痴人说梦。事实是:独立的政治权力制衡,这恰恰是与“尚贤制”相反的民主制的特点;公私领域之间的相互倚赖,恰恰是公有制下的一种经济特征;至于官员的薪水太低,这根本就不是产生腐败的原因,这个问题已有许多研究成果;而儒家道德教育也不能防止腐败,否则中国古代就不会有腐败现象了,但事实上中国古代从来没有真正解决腐败问题。贝淡宁曾向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政治制度‘尚贤化’的过程中,腐败还越来越严重呢?” 其实,他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个问题。有学者问得好:“说白了,一句话,贤能政治有何拿得出手的根本性制度安排,能够像民主政治那样,从根子上解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问题?”
2、关于“贤能政治”的“政治等级体系可能固化,从而阻碍社会流动性”。古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等级的固化,而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则是社会阶层的流动性。贝淡宁所指出的民主国家存在的某些固化现象,与古代社会的固化现象根本就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不仅如此,民主制下的固化现象也远不能与贝淡宁所赞赏的“尚贤制”下的固化现象相比,较之于后者的“二代”现象(诸如“富二代”、“官二代”、“红二代”等)日益严重,前者实在是“相形见绌”。
3、关于“贤能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即“这个体制的合法性很难令人信服”。贝淡宁承认,“合法性问题可能是尚贤制遭遇的最严峻挑战”。当他这样讲的时候,其实就意味着他已经不自觉地承认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现代性标准;但与此同时,他又否定这样的标准。贝淡宁自作主张地提出了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即“民族主义、政绩合法性和政治尚贤制”。我们首先可以排除贝淡宁所讲的第三个合法性来源,否则就成了“尚贤制的合法性来源是尚贤制”这样的荒谬逻辑。至于将“政绩”视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这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古代暴君和现代威权主义或极权主义政权都可能取得良好甚至优异的“政绩”,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的权力具有合法性。这就正如贝淡宁自己所承认的:“没有一位君主如此伟大,以至于他应该统治去政治化的民众,而且不需要被问责。如果没有任何形式的民主的话,很难相信当今现代政府在民众眼中的合法性。” 至于将“民族主义”视为合法性的来源,那就更加危险了,我们不妨想想两次世界大战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德国纳粹极权主义的民族主义。
(四)所谓“贤能政治”的三种模式
贝淡宁自相矛盾地宣称:“中国背景下政治尚贤制……不需要通过民主选举挑选国家最高领导人。……但是,合法性问题只能通过民主改革的方式处理,包括某种明确的民众认可。因此,问题是如何调和政治尚贤制与民主。” 于是,他专章讨论了所谓“民主尚贤制的三大模式”:“(1)在选民层面上将民主与尚贤结合起来的模式;(2)在中央政府层面上将民主与尚贤结合起来的水平模式;(3)中央政府层面上尚贤和地方政府层面上民主结合起来的垂直模式。”
第一种模式其实是民主制,而不是贝淡宁所主张的与民主制对立的“尚贤制”,所以他认为是“注定行不通的”;他过去长期坚持第二种模式,现在转而主张第三种模式。 我们就来看看后面两种模式:
1、水平模式:上层民主尚贤。贝淡宁所说的在中央政府层面上将民主与尚贤集合起来的模式,他本人之所以放弃了,原因其实很简单:两者的结合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民主制下的尚贤,这在本质上其实就是民主制;要么是尚贤制下的民主,这在本质上就是尚贤制。而按贝淡宁的基本观点,尚贤制与民主制是对立的,换言之,两者根本就不可能兼容,“鱼和熊掌可兼得吗?”
贝淡宁谈到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政治理想:首先是“三权分立的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开——类似于美国的宪法体制”,这其实就是以民主制为基本制度;然后增设独立的监察院和考试院,这算是“尚贤制”的部分。但贝淡宁自己也承认,这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行不通的。
他又谈到了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关于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的设想,一个是“选民代表组成的议会”,一个是“负责制定基本行为准则”的代表机构;但贝淡宁承认,“哈耶克的建议从来没有实现过”,因为它是“反民主”的。 我们知道,现实中的民主国家的两院制并非什么“尚贤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而是民主制的一种模式。
贝淡宁还谈到了他曾长期欣赏的蒋庆“三院制”(通儒院、国体院、庶民院)设想;但贝淡宁最终意识到,无论如何,“蒋庆的建议仍然是不现实的”。然而有意思的是,在贝淡宁看来,蒋庆的方案之所以不现实,并非因为它反对民主,而是因为“他的建议是过于民主了”。这当然是贝淡宁一贯的反民主立场的必然表现,但也说明了将民主与“尚贤”结合起来的“水平模式”的破产。贝淡宁陈述了这种“水平模式”不可行的三个原因; 然后便将目光转向了所谓“垂直模式”:
2、垂直模式:基层民主,上层尚贤。这才是贝淡宁的真正反民主的“尚贤制”方案。
(1)关于基层民主。贝淡宁高度赞赏中国这些年来尝试的基层民主选举;同时承认这种基层民主存在问题,但却语焉不详, 而是迅速地把话题转向了高层尚贤的问题。
(2)关于上层尚贤。贝淡宁一方面认为,“‘现有’的尚贤制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另一方面承认,“现有的尚贤制也存在缺陷”。 他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这些缺陷:“这些问题一方面体现为中国各级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民主机制的作用,无法限制权力滥用,也没有为边缘化群体提供更多机会来表达其政治愿望。另一方面在于政治尚贤制没有在中国充分发展起来。” 前一方面原因的揭示,其实是与贝淡宁“尚贤制”的基本主张相矛盾的,因为那其实是民主制的要求;后一方面原因的揭示,则正是所谓“尚贤制”的命门所在,即这种制度无法真正做到“政治官员的选拔应该基于才能和品德而不是政治关系、财富和家庭背景”,尤其是它“还需要面对政治合法性的问题”,这使得“政治尚贤制将变得越来越难以维持下去”。
怎么办?怎么解决高层尚贤制的合法性问题?贝淡宁居然异想天开地设计了一种“反对选举民主的公投”,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自以为“选票将为确保政治尚贤制的长久存在提供充足的民主合法性”。 他说:“为使‘贤能政治’体制更具民主的合法性,也许有必要就此展开一场全民公投。这样一来,对‘贤能政治’的批评声音会被民众而非政府所止息,而原本用于稳固这一系统的审查与武力压制,也会少去用武之地。” 且不说这种全民公决是否会被人家接受,最吊诡的是,贝淡宁所寻求的最终倚赖还是民主制,以此为“尚贤制”提供根本保障。不难发现,贝淡宁一而再、再而三地用他所反对的民主来支撑他所主张的那种与民主制相对立的“贤能政治”。
(五)所谓“中国模式”
作为全书的结论,贝淡宁重新界定了“中国模式”概念:“这种模式——基层民主、中间实验、高层尚贤——是中国独有的,我们称之为‘中国模式’。这里中国模式指的是政治治理而非经济改革方式。” 他认为,“后毛泽东时代政治改革的指导原则一直是‘基层民主、中间实验和高层尚贤’”,这是“中国模式的三个支架”。 简言之,他所谓“中国模式”特指中国的政治治理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这其实就是我们刚刚分析过的、实际上已经被贝淡宁自己否定掉了的所谓“垂直模式”:基层民主,上层尚贤。
贝淡宁认为,在中国,这种模式“既是现实也是理想,说它是现实因为它刻画了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政治改革的特征;说它是理想因为它可以被用作评价政治改革的标准,用来指明可能需要改进的地方”。然而,我们来看贝淡宁的论述:关于“政治改革的现实”,这位“中国通”其实根本就不了解中国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与“潜规则”;关于“政治改革的理想”,贝淡宁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否定了刚才谈“现实”部分所肯定的东西。当然,在贝淡宁看来,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只是表明现实的“尚贤制”还不够完善而有待改进;但有趣的是,正如上文已经分析过的,这些改进措施往往是引入一些民主的成分,甚至从根本上需要民主机制来加以保障。
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过,贝淡宁的基本观点有一个矛盾:“尚贤制”是与民主制根本对立的;而两者又是可以结合起来的。事实上,所谓“结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尚贤制”吸纳某些民主因素,例如所谓基层民主,但这里的“民主”其实已经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而仍然是所谓“贤能政治”,因为“高层政治尚贤制是中国模式的基础”;一种是民主制吸纳某些“尚贤”(精英政治)因素,但这里的“尚贤”已经不是贝淡宁所说的“尚贤制”了,而是民主政治,这是与“尚贤制”不相容的,“很难想象在民主政治体制中进行可能会限制公民平等的投票权的‘贤能化’选举”。这就是说,既然“尚贤制”和民主制是两种对立的政治制度,那么,两者的结合就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其实已经为历史与现实所证明。
已有学者指出:所谓“贤能政治”的本质是“反民主”,这“既与人类社会发展大势——民主与法治相抵牾,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不相吻合”。 贝淡宁主观上是否自以为在“充当中国政府的‘辩护者’”,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的印象倒是:他对民主的攻击,无异于是对中国党和政府的攻击,因为中国党和政府是明确地将“民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贝淡宁将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判定为“贤能政治”或“尚贤制”,等于是将其判定为一种反民主的制度,这与中国党和政府的“民主”宣示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