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人文经济学视野下的儒商精神
2025-10-28 09:18:34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韩涛
以资本增殖和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经济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内在的局限性。生态危机、社会撕裂、信任缺失等问题,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与商业活动的伦理边界,思考一种更加和谐均衡的人文经济学。在此背景下,发轫于中华文明沃土的“儒商精神”,以其深厚的人文底蕴与伦理关怀,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启示性的东方智慧。
从人文经济学的视野来看,经济学不应仅仅是关于“物”的科学,更应是关乎“人”的学问,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儒商精神正是将儒家的价值理性注入商业的工具理性之中,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义”与“利”的辩证关系上,具体展开为“义利相生”“义以生利”“先义后利”与“以义制利”四个层层递进的维度。
义利相生 超越对立的商业哲学基石
西方古典经济学基于“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将“利己”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把人视为孤立的、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子化个体,无形中预设了“义”与“利”的内在紧张关系,剥离了人的社会性、道德性和文化属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道德失范、信任危机和唯GDP论。然而,中国先秦儒家将伦理价值嵌入经济活动的核心,突出经济本身的人文色彩,并非简单地“重义轻利”,而是深刻认识到“义”与“利”的共生性,此即“义利相生”的哲学基础。
儒家并不绝对地排斥“利”。孔子曾言:“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这里孔子首先划定了求利的伦理边界,肯定了求取财富的正当性,只要正当,即使做下等差役也愿意。这是儒商精神的第一层含义:承认“利”的客观存在与合理性,并将其纳入“义”的框架内进行疏导。在商业实践中,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满足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各方的基本利益诉求(利),但这个过程必须建立在公平、诚信、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前提之下(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本身就是“义”与“利”相互促进的生态系统。诚信的交易降低沟通与监督成本,公平的竞争激发创新活力,这些都为可持续的“利”创造了条件。因此,“义利相生”是儒商精神的逻辑起点,它破除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为商业活动奠定了兼顾伦理与效益的哲学基石。
义以生利 人文驱动的长期主义
如果说“义利相生”是原理,那么“义以生利”便是这一原理在商业战略层面的直接体现。它揭示了“义”并非“利”的代价或成本,而恰恰是“利”尤其是长久稳固之“利”的根本源泉。
古人“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思想,已蕴含了对持久价值的追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在商业上,这种追求转化为通过建立崇高的商业道德(立德)来成就稳固的商业功业(立功)。
此之“义”,在微观层面,体现为对产品质量的精益求精、对顾客真诚服务的极致追求。正如《论语》所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对企业而言,“善其事”是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利其器”则不仅是技术硬件,更是秉持道义的经营理念这一“软器”。一个坚守质量、童叟无欺的企业,自然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口碑。
在中观层面,“义”体现为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仁爱与诚信。孔子强调“君子信而后劳其民”(《论语·子张》),管理者只有建立信誉,才能有效地驱动团队。这种由“义”内化而成的组织资本与人力资本,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宏观层面,“义以生利”是一种典型的长期主义战略。财富(利)是道德(义)的必然结果,是价值链的末端,而非开端。这就要求企业家超越短期的利润指标,致力于构建以信任、声誉和责任感为核心的德性价值和人文资本。这种资本虽无形,却能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竞争者难以复制的“利”。
先义后利 商业决策的价值排序
在现实的商业决策过程里,“义”“利”之间的紧张不可避免,当“义”与“利”发生短期或表面的冲突时,儒商精神的价值排序是清晰而坚定的,即“先义后利”。这不仅是道德律令,更是一种深谋远虑的商业智慧。
“义”“利”是人类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孔子认为,只有“合义”地得到财富才是儒商精神所认可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儒商首先是一个“道德人”和“社会人”,其次才是“经济人”。《论语》的警示,正是对脱离伦理约束的逐利行为的批判,在这方面,人文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说法具有反思与警醒意义。
荀子这样表达“义”“利”的先后顺序:“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将“义”置于“利”之前,能获得荣耀与长远发展。这背后的逻辑是,任何背离道义而攫取的利益都如同沙上之塔,潜藏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或许能得一时之暴利,一旦东窗事发,企业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市场的抛弃和声誉的破产,最终“利”尽“辱”来。
因此,“先义后利”是儒商在复杂商业环境中保持定力、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道和准则。
以义制利 儒商的内在修为与商业智慧
“以义制利”是儒商精神的最高境界,它既是企业家内在的修身功夫,也是商业力量在社会层面的自我约束与升华机制。
追求财富是经商的题中应有之义,盈利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利润不是唯一目标,经济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物质利益的获取,还应彰显人文价值和社会责任。中华儒商精神体现出了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矫正极端功利主义带来的弊端。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这里的“道”,便是“义”。孔子考虑到了“欲富恶贫”的人性前提,承认人们追求财富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同时突出“义”,当对财富和地位的欲望涌动时,需要用“义”来进行审视、规范和节制。从人文经济学视角看,经济发展必须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整体福祉,它追求的“利”是广泛的、长期的、共享的福祉,而不是短期的、个体的货币收益。因此需要用“公平”“正义”“包容”“可持续”等价值观念(统称为“义”)来引导和规范经济进程,确保增长的质量和方向。
对于企业家个人而言,“以义制利”是一种克己的功夫。儒商的价值不仅在于财富的积累,更在于通过“立己立人,达己达人”,促成企业内外的和谐,最终对社会的整体和谐有所贡献。成功的儒商在“达”之后,其财富观会自然升华,从追求财富积累转向兼济社会,实现从“商人”到“企业家”再到“社会企业家”的蜕变。
对于企业组织而言,“以义制利”意味着建立强大的企业社会责任(CSR)体系,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受益于社会各界的滋养和支持,企业不应满足于不做不义之事,更应主动践行善,利用其经济力量解决社会问题。通过支持教育、扶贫、环保等公益事业,企业将商业成功回馈社会,从而实现“利”在“义”的引导下的价值飞跃。
最终,“以义制利”的目标是达到《周易·乾卦·文言传》中所描绘的理想境界:“‘利’者,义之和也。”真正的最根本的利益是天下万物在“义”的规则下达成和谐状态的自然结果。经济效率(利)必须在社会公平、人格尊严和生态和谐(义)的框架内实现,当所有商业主体都能以义制利,整个经济体系便能从零和博弈的“丛林世界”走向共生共赢的“和谐经济”,形成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整体福祉的、充满人文关怀的和谐经济共同体,这正是人文经济学所追求的最高理想。
综上,人文经济学是有温度、有道德的经济学理论,而儒商精神是从实践和行为主体层面铸就的一种商业文明范式。二者共同塑造了“以人为本”的经济哲学,并培育自觉践行这一哲学的商业主体,通过“义利相生”的哲学认知,打破义利对立的迷思;通过“义以生利”的财富智慧,将人文资本(如信任、声誉、合作)作为可持续盈利的源泉;通过“先义后利”的决策次序,确保商业航船的行稳致远;最终通过“以义制利”的修为与担当,对市场进行伦理调节和社会规范。当前全球经济秩序面临深刻变革,大力提倡儒商精神,不仅是为中国企业提供发展智慧,更是为构建和谐包容、以人为本的全球经济文明贡献宝贵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编辑: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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