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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語類卷第一百三十四 歷代一

来源:作者:朱熹 2009-03-19 20:22

  司馬遷才高,識亦高,但粗率。閎祖。以下歷代史。

  太史公書 疏爽,班固書 密塞。振。

  司馬子長動 以孔子為 證,不知是見得,亦且是如此說。所以伯恭每發明得非細,只恐子長不敢承領耳。

  史記亦疑當時不曾得刪改脫?。高祖紀記迎太公處,稱「高祖」。此樣 處甚多。高祖未崩,安得「高祖」之號?漢書 盡改之矣。左傳 只有一處云:「陳桓公有寵於王。」

  曹器遠說伯夷傳 「得孔子而名益彰」云云。先生曰:「伯夷當初何嘗指望孔子出來 發揮他!」又云:「『黃屋左纛,朝以十月,葬長陵。』此是大事,所以書在 後。」先生曰:「某嘗謂史記恐是箇未成底文字,故記載無次序,有疏闊不接續處,如此等是也。」閎祖。

  因言:「班固作漢書 ,不合要添改史記字,行文亦有不識當時意思處。如七國 之反,史記所載甚疏略,卻都是漢道理;班固所載雖詳,便卻不見此意思。呂 東萊甚不取班固。如載文帝建儲 詔云:『楚王,季父也,春秋高,閱天下之義理多矣,明於國 家之大體。吳 王於朕,兄也,惠仁以好德。淮南王,弟也,秉德以陪朕。豈不為 豫哉!』固遂節了吳 王一段,只於『淮南王』下添『皆』字云:『皆秉德以陪朕。』蓋『陪』字訓『貳』,以此言弟則可,言兄可乎!今史記中卻載全文。」又曰:「屏山卻云:『固作漢紀,有學春秋之意。其敘傳 云:「為 春秋攷紀。」』」又曰:「遷史所載,皆是隨所得者載入,正如今人草?。如酈食其踞洗前面已載一段,末後又載,與前說不同。蓋是兩 處說,已寫入了,又據 所得寫入一段耳。」。

  顏師古注前漢書 如此詳,猶有不可曉 者,況其他史無注者。漢宣渭上詔令「單 于毋謁」,范升劾周黨「伏而不謁」,謁不知是何禮數 ,無注。疑是君臣之禮。見而自通其名,然不可考矣。方子。必大錄云:「想謁禮必又重。」

  漢書 有秀才做底文章,有婦人做底文字,亦有載當時獄辭者。秀才文章便易曉 。當時文字多碎句,難讀。尚書 便有如此底。周官只如今文字,太齊整了。

  漢書 言:「幾 者動 之微,吉凶之先見者也。」又如「豈若匹夫匹婦之為 諒,自經於溝 瀆而人莫之知也」!添一箇「人」字,甚分曉 。道夫。

  「解雜亂紛糾不控拳。」拳,音絭,攘臂繩,今之骨袖手圈也。言解鬥者當善解之,不可牽 引絭繩也。「批亢擣虛。」亢,音剛,喉嚨 也。言與人鬥者,不扼其喉,拊其背,未見其能勝 也。僩。

  沈存中以班固律曆 志定言數 處為 脛說是小說中「脛廟」之意,蓋不曉 算法而言爾。人傑。

  漢書 「引繩排拫音痕。不附己者」,今人誤讀「拫」為 「根」。注云:「猶今言『拫●』音戶 谷反。之類。」蓋關中俗語如此。「拫●」,猶云「抵拒擔 閣」也。「引繩排拫」,如以繩扞拒然。僩。

  劉 昭補志,於冠幘 車服尤詳,前史所無。方子。

  晉書 皆為 許敬宗胡寫入小說,又多改壞 了。東坡言,孟嘉傳 ,陶淵明之自然,今蓋云「使然」。更有一二處。饒何氏錄作「此類甚多」。東坡此文亦不曾見。揚因問:「晉書 說得晉人風流處好。」先生云云。又云:「世說所載,說得較好,今皆改之矣。」揚。

  載記所紀夷狄祖先之類,特甚,此恐其故臣追記而過譽之。

  舊唐書 一傳 載乞加恩相王事,其文曰:「恩加四海。」宋景文為 改作「恩加骨肉」。

  五代史略假借太原,以劉 知遠之後非僭竊,辭較直也。揚。

  五代舊史,溫 公通鑑用之。歐公蓋以此作文,因有失實處。如宦者張居翰當時但言緩取一日則一日固,二日則二日固。歐公直將 作大忠,說得太好了。

  問:「班史通鑑二氏之學如何?」曰:「讀其書自 可見。」又曰:「溫 公不取孟子,取揚子,至謂王伯無異道。夫王伯之不侔,猶碔砆之於美玉。故荀卿謂粹而王,駁而伯。孟子為 齊梁之君力判其是非者,以其有異也。又,溫 公不喜權 謀,至修書 時頗刪之,柰當時有此事何?只得與他存在。若每處刪去數 行,只讀著都無血脈意思,何如存之,卻別做論說以斷 之?」驤。

  通鑑文字有自改易者,仍皆不用漢書 上古字,皆以今字代之。南北史除了通鑑所取者,其餘只是一部好笑底小說。

  明仲看節通鑑。文定問:「當是溫 公節否?」明仲云:「豫讓好處。是不以死生二其心,故簡子云:『真義士也!』今節去之,是無見識,必非溫 公節也。」方。

  溫 公無自節通鑑。今所有者乃偽 本,序亦偽 作。

  通鑑例,每一年或數 次改年號者,只取後一號。故石晉冬始篡,而以此年繫之。曾問呂 丈。呂 丈曰:「到此亦須悔。然多了不能改得。某只以甲子繫年,下面注所改年號。」

  通鑑:「告姦 者與斬 敵 首同賞,不告姦 者與降敵同 罰。」史記商君議更法,首便有斬 敵 首、降敵 兩 條賞罰,後面方有此兩 句比類之法。其實秦人上戰 功,故以此二條為 更法之首。溫 公卻節去之,只存後兩 句比類之法,遂使讀之者不見來 歷。溫 公修書 ,凡與己意不合者,即節去之,不知他人之意不如此。通鑑此類多矣。僩。

  通鑑:「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 收孥。」謂收之為 奴婢,不得比良民。有罪,則民得以告之官而自殺 之。僩。

  溫 公論才、德處未盡。如此,則才都是不好底物矣!」僩。

  或問溫 公才、德之辨。曰:「溫 公之言非不是,但語脈有病耳。才如何全做不好?人有剛明果決之才,此自是好。德,亦有所謂『昏德』。若塊然無能為 ,亦何取於德!德是得諸己,才是所能為 。若以才、德兼全為 聖人,卻是聖人又夾雜箇好不好也。」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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