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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正义论

2016-11-10 17:34:32 来源:中国孔子网

公平正义是一以贯之于古今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无论贵族社会还是平民社会,无论专制社会还是民主社会,无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现实社会还是理想社会,都无一例外地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孔子的大同社会以“天下为公”为其基本特征,柏拉图的理想国秉持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东海圣人出不易此言,西海圣人出不易此言,南海圣人出不易此言,北海圣人出不易此言。

任何社会都有着与其文化传统相应的正义理念,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正义理念,以儒家的发明与阐述为最完整、最丰厚、最深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公平正义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的第一原则,在于任何社会都是由不同的人和人群组成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不同的人群——血缘组织、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等等,有比个人更为复杂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平衡乃至整合这些千差万别而且往往彼此矛盾的利益关系和需求关系,避免冲突与纷争,促进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共同体的和平与发展,这考验着人类的智慧,古今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为此而绞尽脑汁,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两千多年前,大儒荀子率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提出了解决之道,他认为,当务之急是为人们的名分和权利确立一个普遍适用的“度量分界”(《荀子?礼论》),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接受并遵守这个“度量分界”,就会消解矛盾,平息纷争,因为这个“度量分界”合乎“礼义”,合乎公平正义!

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在公平正义的研究上做出了卓越贡献,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时下为人们津津乐道。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原则为自由平等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正义的第二原则为差异原则,即:社会与经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应该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越是接近社会底层的人,其获益也应随之越大。罗尔斯的正义论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背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文化传统中亦有着关于公平正义的丰富的思想资源。以儒家为领袖,墨家、法家、道家黄老学派,以及历代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对于正义、中正、公道、公正、公平、公义、均平等等,都有极为深刻、周详的论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论中外古今,人们对于公平正义有着大致相同的见解与理念。如果说罗尔斯着重阐发的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儒家的正义理念则凸现了中正、公正、公平三大内涵。

正义,对于社会而言,是指社会制度和法应该而且必须“止于至善”的正当性与适宜性。“止于至善”是儒家提出的重要理念,它表示社会制度和法一方面能够反映并实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和追求的善,也就是普遍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忠诚、信用、慈善等等;另一方面还要能够体现“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的至善,也就是超越现实的理想的善。善与至善,如人与完人一样,是具有现实品格的善与具有理想品格的善的区别。每一种善都有一个培养成长的过程,这是人们对一种善不断认知,从而关于此种善的知识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一种善不停地趋向、接近其圆满的过程。一种善达到其圆满的顶点即是至善。至善是最高的善、绝对的善,也是理想的善。社会制度和法固然必须切合实际,具有高度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的特点,但又不可不高悬一个至善的理念,使社会制度和法具有超越性的特点和取法乎上的特点。这两方面的特点必须兼而有之。以平等为例,我们追求的人人平等,在其现实性上大概只能做到人格平等和价值趋向(应该如此而非事实如此)上的平等,而在身份、地位、财富的平等上却相差甚远,尽管如此,我们在社会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却不可以不高扬人人平等的旗帜。人人平等作为理想,表达了人们追求平等“止于至善”的愿望;作为旗帜,又具有号召人们争取平等、抑制不平等的作用。

社会制度和法,包括荀子所说的“度量分界”,犹如墨家所说的画方圆的“规矩”和法家所说的量曲直的“绳墨”,必须具有普遍适用的同一尺度,决不因人而异,因党派而异,因利益集团而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正义即中正

正义即中正,是儒家正义论的第一义。

中正是居中得正、保持正当的意思。当事事物物有其左与右、过与不及两端的时候,取其两端而用其中,能够促进事事物物向正确方向的发展。执中守正,不偏不倚,是防止邪曲、偏颇、走极端的适当方法。正义即中正的关键在于执中。执中是守正的前提。执中才能不偏不倚,守正才能不邪不曲。

执中须知何为中。何为中,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理解。孔子曾经讲过尧舜禹一以贯之的执政要诀是“允执其中”(《论语?尧曰》)。这个中是什么,孔子没有说明。但是,孔子对于他那个时代的中却有着非常坚定、明确的看法。他一再要求人们“立乎礼”,指出:“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这是说,礼是一切言行的准则,第一是礼,第二还是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礼是划定中的标准;也可以说,礼本身就是中,守礼即是守中。礼在孔子时代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法典。孔子以礼为中的智慧,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中不是一人或少数人的意见而未经全体公民的认可就可以确定的。中必须经由国家共识、全民共识才能确定。国家共识,即宪法共识,这是立国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为全民所共同遵守,任何人、任何党派、任何利益集团都不得超越宪法之上。合乎宪法即谓之中。全民共识,亦即社会共识,也就是孟子所说的“国人皆曰可”的共识,古人称之为公义。宪法和全民共识是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必须掌握、遵守的中。全民共识,其实是多数人共识,不能由少数人代表,而是必须按合法的民主程序取得,这才是名副其实的全民共识。依据全民共识解决社会问题,必合公义,必得正解。这就叫做执中居正。执中居正,是正确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路径与方法。古人深明中正之理,要求社会管理者必须坚持中正原则,“为汝民立中正矣”(《尚书?君奭》)。中正是社会正义必然要求。

中与绳墨、规矩、度量衡一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有统一的标准,二是这个标准是举世公认的,这就决定了它们必为天下之公器,由此引申出了“公”的观念。中在过与不及两端之间,居于不偏不倚的正位,过则失正,不及亦为失正,由此引申出了“正”的观念。中必须在两端之间一碗水端平,不能任意向一方倾斜,由此引申出了“平”的观念。中与公、正、平一起构成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四大支柱。

  正义即公正

正义即公正,儒家正义论的第二义。

公正是立公弃私、保持正当的意思。古代社会有“民为邦本”、“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也”(赵蕤《长短经》卷七)的观念,因为“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所以,天下之事不能由一人包办,而是必须听由“天下之公议”,在“天下之公议”的基础上,形成“天下之公义”,然后按照“天下之公义”办理天下之事。公义是经由“天下之公议”之后形成的、如孟子所说的“国人皆曰可”或“国人皆曰否”的普遍性民意。经由“天下之公议”达成“天下之公义”,只是古人的一种理念。到了现代社会,已有足够的技术条件组织或举办“天下之公议”,亦有相应的规则与程序来表达“天下之公义”,从技术性手段来说,完全可以将古人的理念变成现实。现代民主制度已经做到了这一点。自1912年我国成为亚洲第一共和国以来,也有多次经由“天下之公议”达成“天下之公义”的实践。

公义是公正的核心。坚持公正,以公义为准绳,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偏私,小至一己、一家之私,大至一集团、一党派、一族群之私。公与私向来是社会管理的突出矛盾。主张大公无私,反对以私害公,是各个时代的普遍的价值取向。如何做到公正无私?儒家认为首先要确立立公、为公的宗旨,“治天下必先公,则天下平矣。”(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三十七《政术部?公正》)主张效法天、地、日月的廓然大公:“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礼记?孔子闲居》)。儒家申明王道“不偏不党”(《尚书?洪范》),法家强调“必公正立心,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立公心,弃私心,一视同仁,不偏不党,一碗水端平,这是公正的基本要求。

正义即公平

正义即公平,是儒家正义论的第三义。

公正、公平均以立公为前提,但二者的着眼点有差异:公正侧重于解决消极的偏私现象,公平致力于建立积极的平等规则。荀子强调说:“公平者,职之衡也。”(《荀子?王制》)认为公平的要义在于:一旦有了轻与重、大与小、多与寡、厚与薄、强与弱、贫与富等等不平等的现象时,必须积极寻求一个合乎中正、公正的“度量分界”,依此“度量分界”给予持中、公正的调节。这时,执政者必须高居于各方利益关系人和利益集团之上,出于公心,依据公义,寻求并制定合乎中正、公正的“度量分界”,—— 仅仅如此还不够,在道家创始人老子看来,这虽然或多或少地调整、改变了不平等的“损不足而奉有余”的人道,但还没有达到“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第七十七章)的天道。儒家没有从天道的高度论证“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老子》第七十七章)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却从仁政出发,制定了大致相同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即:一个实行仁政的社会,应优先考虑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儒家喜欢引用《诗经?小雅?正月》篇所说的“哿矣富人,哀此惸独”,又津津乐道“文王发政施仁,必先穷民。恤穷者,治天下之首务也。”(湛若水《格物通》卷九十八《恤穷下》)在儒家倡导的仁政的影响下,我国历朝历代都形成了一些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救灾的家训、族规、乡约以及国家制度设施。可见,儒家发明的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优先考虑扶助弱势群体的原则,不但在理念层面上被广泛认可,而且在实践层面上被贯彻推行至各个历史时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儒家、道家与现代美国学者罗尔斯,超越时空,超越文化背景,超越学术立场,不约而同地肯定了扶助弱势群体这一公平正义的原则,殊途同归,达到了惊人的一致。四海同证,千古不磨,扶助弱势群体是公平正义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原则。

公平正义在当代社会尤为紧要,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内涵与原则各有侧重不同的理解,约略来说,至少有以下五项值得充分注意:

(一)公民权利的平等。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经济权利,任何人、任何党派或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削弱甚至取消人们的公民权利,亦不得恃强称霸,享有法外特权。公民社会不容许特权存在,不容许权贵集团攫取灰色收益。取消特权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亦是对全体公民的尊重,更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机会均等。人人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社会和国家提供的各种机会,如招考公务员、就业、工商业经营、出版、教育、某些重要的信息,等等。所有这些机会以及相关的职位或岗位向全社会开放,让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意志、知识水平和能力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规则与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在阳光下操作,反对潜规则。

(三)待遇平等。人人都有权平等地享有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博施济众,反对厚此薄彼;缩少城乡差别,人人分享阳光雨露,一夫不获,四邻为之呼号。

(三)缩小贫富差距,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社会财富应当“分均”(王充《论衡?实知》提出“分均若一”的主张),为大多数人所有,而不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分均”不是绝对平均主义,而是让收入差距、贫富差距保持在一个公众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合理限度内。

(五)扶弱济贫。任何社会都有强者和弱者,如何对待弱者,是一个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儒家提倡仁政,仁政要求关心、扶助弱势群体,“凡天下之疲癃残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张载《正蒙?乾称篇》),岂能坐视不管不问!恤贫济困,不能做居高临下的施舍者,而是要做平等的扶助者或给予者,这就要求必须尊重贫困者的人格独立、自由与尊严。贫困者穷不移志,宁死不食嗟来之食,古有明训,不可不知。

公平正义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得以建立、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是时刻牢记公平正义,以公平正义为第一原则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民生事务。

中正、公正、公平是儒家正义论的三大基本内涵。中正原则着眼于执中以求得其正,公正原则着眼于立公以求得其正。中正的特点是在两端之间“无偏无陂”,公正的特点是在公私之间“无偏无党”,两者似乎都具有方法论的特色。公平原则以平等、均等、扶弱济贫为直接诉求,不迂不绕,直奔主题,具有体用一致的实践特色。中正、公正、公平是确立社会正义的三大原则。公平正义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促成社会和谐的第一纲领。

【编辑:潘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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