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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芳 孙金宁 l “天人合一”与生态法治——儒家思想对黄河流域环境法治转型的启示

2026-08-05 15:46:14 来源:《当代儒学》 作者:张艳芳 孙金宁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编纂全面系统的生态环境法典列为重点任务,以推动我国自主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审议,进一步强化了流域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推动形成“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的大保护格局。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部法律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实施无不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于推进黄河生态治理的高度重视和系统部署。为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治整体面临从“经济—环境二元协调”向以“人民健康”为核心的一元导向的转型问题,如何构建兼具前瞻性与示范性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需要更多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现阶段环境法治建设偏重制度设计,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认识和利用不足。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过程中面临着深层次的理论困境:“主客二分”的西方法哲学观忽视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双重割裂。主要表现为仅将自然中“经济有用”的部分环境或资源视为法律客体并给予法律保护,否认了人的自然性及自然的生态价值。这种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律体系难以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需求。以黄河流域这一大型生态系统为例,传统的行政管理区划模式存在忽略生态整体性的弊病,导致黄河流域治理中长期存在“碎片化治理”、上下游发展矛盾突出、传统与现代治理理念冲突、公众生态教育与参与不足等问题。总体而言,现有法学方法论偏重还原论与个体主义,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的生态思维。不仅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应被视为同一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亦应是以生命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早在中国古代,不论是道家还是儒家,都表达了人与自然内在统一的诉求。事实上,儒家生态思想与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核心理念相契合,都为环境法治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中国特色方法论,为环境法注入新的文化根基与伦理内涵。因此,本文以张载的儒家生态哲学为切入点,系统阐释其“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等思想在当代环境法治中的价值。通过将优秀的儒家生态观与现代法理基础相结合,对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予以吸纳;并结合黄河流域协同治理实践探讨环境法治转型的具体问题;继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探索与建构,为全球生态治理提供东方智慧。

二、问题的分析

张载的生态哲学体系主要由“民胞物与”“天人合一”等核心命题构成,其理论内涵可从三个方面结合环境法治加以阐释:第一是在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他倡导“民吾同胞”的伦理观,强调超越血缘与地域的普遍仁爱,以推动社会整体向善;此观念可为解决生态补偿机制与责任分担方案等跨域合作难题以追求社会整体生态福祉和环境正义提供伦理依据。第二是在人与物的关系层面,张载主张“物吾与也”,将自然万物视为人类之友,强调对其保持尊重保护并实现互惠共生。“物我”理念引导人们将对自然的尊重与保护内化为一种道德责任。这有助于培育公众的生态伦理观念,为形成广泛的社会参与氛围注入文化动力。第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天人合一”的基础是气本论,张载认为“气”为万事万物之本质,散之为虚空,聚之生万物,人亦如此。因而,人与自然于存在根源上具有“同一性”。然而,在现实社会结构与具体制度实践层面,由于各主体之间受到功能分工、角色差异与责任划分等影响,不宜将各主体进行简单等同而应积极探索其内在统一性。具体而言,在环境法治视域下,“内在统一”意味着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主要体现为流域整体性治理以及责任共担等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哲学上的同源性为环境法治奠定伦理根基,现实中的统一性则将“天人合一”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逻辑。我国新时期的环境法治发展伊始便不同于西方的狭隘的牺牲环境换经济的人与自然相对立的工具性关系,而是追求绿色协同发展的人与自然共生性关系。新时代的环境法治转型之路亦缘起于天人合一理念,并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辩证观上继续发展,在否定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将人对天地万物的道德责任与伦理关怀逐渐融入环境法的理念之中。实践中,这也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构建立足流域层面的整体性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意蕴

在以张载为代表的“天人合一”生态哲学的视域下,面临的首要环境伦理问题并非自然本身,而是人如何成为共同体中的道德主体。因此,本文先从“仁”这一核心理念出发,由近及远地按照“亲亲—仁民—爱物”的逻辑推演人与人、人与物及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并为后续的“生命共同体论”奠定伦理根基。儒家的仁爱思想不仅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认同,也为当代生态文明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持续赋能。

1.人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

在儒家体系中,仁被视为人的最高德性,其根本意义在于“爱”,并体现于人与他人及万物的关系之中。儒家关于“爱”的展开呈现由近及远的推进逻辑:由“亲亲”出发,推及至“仁民”最终达到“爱物”的境界即对世间万物的尊重和保护。此种差等推扩并非否认普遍性,恰是通向普遍的路径:先稳固近端的人际信任与合作,再将之外化为公共伦理与社会责任,进而上升为“民胞物与”的人类共同体理念。对以张载为代表的儒家生态思想再作系统阐述,明确儒学中的仁不限于家族或社会伦理,而是面向人和人、人和物乃至自然的德性伦理,才能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当代议题。

首先,围绕“人为何者”的这一根本哲学问题,张载给出的答案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正蒙·乾称篇》),其对“天人合一”思想作出了更深层次的阐述:他以乾为父坤为母,认为人安身于天地与万物之间,由充盈宇宙天地的“气”而组成,故天道所指则为人之性;因此,众民与我同源,万物亦与我相与,脱离他人与万物,“我”即不完满;与之共生共荣,方合乎人之本性。程颢所提的“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亦与此义相贯通表明“仁”不仅是人际伦理,也是贯通自然的宇宙伦理。张载的“民胞物与”理念至少从三个层面阐述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意蕴。其内涵至少包括:其一,承认人之于自然的有限与渺小,反对“人定胜天”等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从而保持对自然的敬畏;其二,基于“气一本论”的立场,将自身与“民”以及“物”视为一体,将小我或家庭之爱自然外溢为对生灵万物的尊重和爱护;其三,主张通过具体的德性实践把对“生命共同体”的体认自觉转化为社会合作与生态责任。换言之,“民胞”思想可以通过克服“以小我为中心”形成社会层面的合作理性而争取实现更大尺度的生态利益。故而,当代环境法治理念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生命共同体”表达与儒家的共同体伦理内核相契合,可为多主体协同治理、公众参与和横向生态补偿等制度提供文化根基。

最后,新时代的中国人民为应对全球生态问题挑战和推动人类社会持续进步而贡献出的中国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天人合一”等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渊源,在此基点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命题,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贯通从而为环境法治转型提供价值引领。

2.人与物的关系

孟子的“仁民爱物”是张载生态伦理思想体系的重要基石。孟子曰“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这两句不仅体现了“仁民爱物”的基本伦理原则还揭示了人类对万物所应承担的如顺时取用、取予有度等基本生态责任。这一理念为张载提供了重要启发,使其进一步将仁爱的道德精神扩展至自然万物。在他看来对自然的仁爱不仅是君子的道德修养,更是“天道”赋予人类的庄严使命。换言之,“爱物”应被广义理解为是实现人与自然统一的关键路径。“圣人无私无我,故功高天下而无一介累于其心,盖有一介存焉,未免乎私已也。”(《拾遗·性理拾遗》)在他看来,圣人之所以不同于常人正是因其视万物为同类给予关爱,摆脱私欲与功利的束缚并自觉承担起外物与自我的双重责任。这种“大心”意味着其真正地领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所在。

而张载通过“大心体物”的理论主动将关怀延伸至一切生命与存在,进一步深化了儒家的“爱物”思想。“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物有未体,则心为有外。……圣人尽性,不以见闻梏其心,其视天下无一物非我。”(《正蒙·大心篇》)此意强调个体应突破狭隘的主客两分的局限,由单纯的外在感官感知而内化为深刻的道德觉悟,从而真正实现“知性知天”。那应该如何突破呢?关键在于“化”。张载又言:“化则无成心矣。”(《正蒙·大心篇》)所谓“化”,即破除局限于“小我”的狭隘之心,消解主客、内外的界限,由单纯的认知之心上升为德性之心。这种心性转化的结果,不是将世界当作外在对象加以把握,而是把世界视作与自我一体的存在。张载“体物”思想中的“体”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指的是“体悟”的体,即从个人躯体的私心转换为包容万物的仁心,从而领悟到万物一体的本质;另一方面指的是“体恤”的体,即将自我生命融入万物之中,自然万物的变化与自我的命运息息相关,是生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体物”不仅是对自然的感悟,更是将自我生命与自然万物融为一体,彰显人类对生态责任与环境义务的担当。

这一思想对当今社会仍具有深刻启示意义。近代以来受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与消费主义等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选择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追逐短期利益,导致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张载的生态思想提醒我们,应把自然视作生命共同体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工具。唯有以仁爱之心去抚恤与尊重万物,人类才能真正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种思想观点不仅符合公共健康伦理,也为当代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生态补偿、代际公平等提供了价值支撑。

3.人与自然的关系

孔子曰:“天生德于予。”“天人合一”论的核心观点是“在天为生,在人则为仁,生即仁,仁即生”。即以“生”为天德,以“仁”为仁德,天以生化万物为旨归,而人则以仁德之心承荷此道。人与自然之间互为主体的双向联系,其存在内在统一性的最基本价值关系。一方面,“天地以生物为心”,体现了自然的生生不息;另一方面,“人为天地立心”,意味着人类通过仁德之心承担起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从而维系了生态系统的有序与平衡。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通过人的仁德之心使之得以实现,是实现天人合一的关键。

追溯张载的思想渊源和时代语境是探寻其生态思想精华的前提。其实,张载“天人合一”的思想并非无本之木,它是源自儒家传统的“仁爱”思想。孔子的仁爱万物理念为其提供了基本精神和根本遵循。在此基础上,张载继而深化这一思想,并融合了孟子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仁爱思想,将内核扩展至自然界。仁爱或仁德之心不仅适用于亲近之人,也应推及众人乃至万物,强调人类对自然万物具有关爱和保护的道德责任,可以视为中国生态伦理观的早期表述。这种仁爱理念与现代生态伦理学中的“环境责任”的内核高度契合。

张载认为世间万物皆由气之聚散流行而成,人亦不外乎此。他认为“气”是宇宙万物的本体,天性与人性内在自然有交融之处并强调“天道”与“人道”的统一。同时通过“体天下物”的道德观来节制欲望、敬畏自然。他指出:“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正蒙·太和篇》)其将世界的原始状态称为“太和之气”,揭示了万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即太和之气的形态分化而诞育人与万物。人与万物同源于气化流行,因此人之于自然的环境责任并非外加的伦理扩展,而是张载的宇宙观在道德层面的自觉展开。“天人合一”并非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差异而是在承认分化形态的前提下,确认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与责任关联。再者,“天人合一”的生态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价值取向一致,均主张应在遵循自然运行规律与人类长远福祉的前提下支配和利用资源,同时自觉承担道德责任以实现代际公平。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主张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尽可能以最小代价在合乎人性的条件下开展社会生产,合理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以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由此可见,张载在“天人合一”的框架下,既强调人与自然的同构统一,又突出了个体在宇宙秩序中的道德使命。这一思想突破了西方“主客二分”的逻辑,为环境伦理提供了具有整体性视角的哲学基础,并为当代黄河流域的生态法治转型提供了文化土壤和哲学资源。

综上,张载的思想脉络将儒家仁爱扩展为对自然的敬畏与守护,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基于上述哲学基础,下一步应探讨其如何在当代环境法体系中进行价值转化,以回应黄河流域治理的伦理冲突和转型诉求。

(二)儒家生态思想蕴含的法理价值

仅从哲学的层面阐述生态价值观念和环境伦理困境无法完全满足当代环境法治迫切的转型需求。应对儒家生态思想进行系统性的法理基础分析,将其与新时期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相结合,更好地推动中国传统哲学智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1.符合环境法目的转型的需要

自近代以来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人为独立主体,自然为被支配对象”的二元论哲学长期占据主流,缺乏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尊重。直至20世纪后期,西方学界才逐步反思其弊端并提出生态学批判。即使后期弱人类中心主义试图通过开明的自我利益原则修正,也未能真正从根本上将人与自然视为共生关系,其本质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我调整。这就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在西方现代化发展中长期被工具化处理,同时过度追逐利润、罔顾环境承载力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导致环境破坏与气候危机积重难返。这种“经济—环境二元对立”的狭隘观念如今已暴露其不可持续性。

在中国思想传统中,张载的“民胞物与”理念为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将人、社会与自然纳入同一价值体系中提供了解决思路。从本体上看,“乾坤父母”表明人与自然同源共生;从价值上看,人的仁德须与天德相契合,仁不仅是人类之间的道德,更是关乎天地万物的普遍关怀。这为现代环境法摆脱以人类为中心的狭隘价值观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亦符合新时期我国环境法治转型的内在需要。

与此同时,新时期我国环境法的逻辑起点建立在以“两山论”为遵循的绿色发展模式之上,即强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内在协同而非孤立对立。其核心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辩证观,这与张载“民胞物与”的整体观相契合。因此,深挖儒家生态哲学的思想,对逐渐引导环境法目的由经济—环境双重协调转向以保障人民健康为核心的一元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至关重要。

2.符合调整范围转型的需要

西方法律传统深受还原论影响,强调主客二分、科学理性与个人主义,以局部推演整体,导致环境法律体系呈现碎片化、工具化倾向。而中国传统哲学则表现为“中医式”的整体思维:强调系统联系与动态平衡,主张人与自然的交互性与内在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与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相契合,为生态文明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

中国传统生态哲学通过以“天人合一”为核心来强调环境保护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儒家思想视域下的“天”并非指单纯超越人类的存在,指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万事万物“生生不息”的自然秩序,是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交互作用的统一体。这种整体主义理念,既不同于西方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也突破了“人定胜天”的片面思维。张载写道“己亦是一物,人常脱去己身则自明。”(《正蒙·太和篇》)人本身也是天地万物之一,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这种整体性的观念,早已蕴藏于“民胞物与”“天地与我并生”的哲学命题之中,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其精髓在于以整体观统筹兼顾避免割裂自然要素,从而形成契合现代环境法治“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治理逻辑。

因此,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与当代“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内在逻辑相契合。它不仅提供了思想根基,更为环境法体系转型提供了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方法,推动环境法治从碎片化管理走向整体性保护。这种转型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革新需求,亦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3.符合实施机制转型的需要

环境法体系的制定与实施需要统筹“个体—社会—环境”的整体性关系,其实施机制正处于由单点管控向全过程治理转型的关键阶段。儒家“天人合一”思想所蕴含的整体性和责任意识,为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首先是根本伦理层面的启示。儒家生态思想中的“人与天调”要求人类要顺应自然规律并通过自我节制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其次是制度层面的启示。在统筹协调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张载认为:“安所遇而敦仁,故其爱有常心,有常心则物被常爱也。”(《正蒙·中正篇》)其意为自然万物应被常爱,不局限于某一部分或某一阶段,而应该面向整体和全过程,譬如现代环境法从要素式的分散性保护走向全过程的统筹保护。现阶段中国环境法的体系化正经历范式转向,表现为从碎片化、应急式管理走向体系性、全过程治理。有学者认为在实施机制层面,现阶段环境法治改革的重点在于由“管控”走向“治理”。这一转型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基础,不断拓展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形式与权力运行方式并在过程中强调鲜明的体系化要求,这种体系化不仅是形式整合,更是以注重全过程控制为核心的方法论革新。最后是法益层面的启示。“天人合一”思想强调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共同条件,“故崇德而外,君子未或致知也。”(《正蒙·神化篇》)张载认为“致知”的真正目的在于“崇德”,即个人应追求将道德责任落实到现实中。张载认为人作为能思能觉者应以道德实践确立宇宙秩序,强调人伦秩序与道德主体的确立,其广阔的宇宙观将天地万物、人与万物均纳入同一整体之中。故张载虽并未以“环境问题”为议题进行专门论述,但其有关“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乾父坤母”等探讨客观上突破了狭隘的人伦范围,将伦理关怀的边界扩展至万物层面,为后世生态伦理和环境责任的理论建构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其理念不仅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更确立了个体与整体在责任与受益上的统一性。此外,张载修身养性的道德哲学与现代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是相通的:个体应为享受生态整体利益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体现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底层法理逻辑。

传统优秀理念能否迸发出新的生命力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具体的执行和落实。黄河流域作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不仅在价值上为其提供了整体性导向和体系化方法论,而且在机制层面为全过程治理与公众参与提供了文化与制度双重基础。这些优秀的儒家生态思想既符合环境法治现代化的转型趋势,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现实期待。

(三)黄河流域法治转型的环境伦理困境

1.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伦理困境

黄河流域横跨九省区,上下游之间在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及资源禀赋方面差异明显。上游地区普遍生态地位重要,却因经济水平落后而依赖资源型产业以推动发展。传统的“发展优先”逻辑容易造成水资源过度开采、草地退化与土地沙化等问题,继而形成保护与发展的两难局面。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生态福祉的冲突使得流域治理中一些生态目标难以落实。在地方治理层面,各地方政府普遍以本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了经济发展不肯为流域生态保护让步。地方保护主义所导致的利益至上,甚至政绩利益至上观念进一步加剧了跨域流域治理的恶性竞争现象从而导致合作意愿不足与集体行动难题。地方经济发展与整体保护责任之间的伦理冲突使得区域间在生态补偿、资源调配等方面分歧明显。

同时,不同省份在发展目标上的差异也增加了流域协同保护的难度。上游川甘两省强调水源涵养与生态旅游,中游晋陕聚焦水土保持与经济转型,下游鲁豫则重在绿色走廊建设和产业升级。这种治理目标上的差异使得流域统一治理框架更难成形。总体而言,现阶段黄河流域面临的不仅是经济与生态目标的冲突还有更深层次的环境伦理困境:如何在保障地方发展的动力同时确保全流域的生态安全与整体利益,这仍是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2.传统文化与现代观念的伦理困境

在近现代环境伦理层面,人类中心主义的盛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被重新定义为孤立的机械的“主体—客体”模式。尤其是文艺复兴以后,理性主义与科学主义将自然计算、度量、简化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性存在。以笛卡尔式的二元对立思维为代表的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割裂了“天”与“人”的关系,也从根本价值上宣告了人对自然的优越性。这种逻辑导致资源以人类的需求和利益之名被无限度地索取与掠夺并在工业化进程中被进一步强化,最终造成了生态系统的脆弱与失衡。

与此同时,西方环境伦理学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等以自然为中心的修正路径,但其过于强调自然的客观自在性和绝对先在性,忽视了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和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却又走向还原主义的极端,即仅将人视为受制于自然规律的生物意义上的人。这种文化与观念的碰撞在黄河流域更为明显:一端是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整体主义生态智慧,强调节制欲望与尊重自然;另一端则是强调即时满足和物质利益的现代物本主义价值观,容易削弱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耐心和投入。这种割裂导致社会的生态责任感下降,也使环境政策在实践中面临社会基础不足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将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与现代治理需求相结合是破解该流域生态保护伦理困境的重要课题。

3.环境正义与发展公平伦理困境

环境正义与发展公平困境集中体现在流域治理的利益协调方面。流域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与环境承载力上差距显著,导致生态责任与发展收益在空间分布上失衡。上游地区天然负有涵养水源和维系生态安全的重要功能,但这些地区往往经济基础薄弱。此外,生态保护政策在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同时也压缩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空间,使当地居民短期经济利益受损,生活水平提升缓慢。这种高责任、低回报的失衡格局不仅影响了上游生态治理的积极性,也引发了对于环境正义和发展公平的质疑。

同时,由于现阶段还存在后天性的权责“碎片化”与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缺乏整体利益协调机制。正如政治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碎片化”治理往往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权力在纵向和横向均被割裂。在纵向维度上,生态保护涉及财政、环保、司法等多个部门,但职责交叉、权限模糊,导致政策执行力不足;在横向维度上,跨域协作因地方保护主义与局部利益冲突而难以推进,往往呈现为临时性的合作而缺乏长效机制,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流域上下游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更为棘手的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在治理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部分政府为了减少治理压力,可能采取污染转移的方式将环境成本外部化;一些企业则通过偷排、瞒报等手段规避环境责任。黄河流域目前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确保上下游政府间的公平分担与合作共赢,逐渐形成了环境正义与发展公平的伦理冲突。

4.生态教育与公众参与伦理困境

“体物体身,道之本也,身而体道,其为人也大矣。”(《正蒙·大心篇》)其意指世间之道在于体察万物和涵养自身,将自身与天道融为一体方能体现身为人的意义。把自然和社会整体视为人类的生命共同体。这一理念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伦理基础,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公众的自觉承担。“仁”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德性原则,张载在“仁民爱物”的基础上将仁扩展为“民胞物与”的普遍关怀。这意味着每个人类个体都负有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仅是法律义务也应是伦理自觉。若公众缺乏仁心,环境治理就容易沦为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而难以形成真正的社会共识与全民参与。此外,张载也提到“正心之始,当以己心为严师”(《经学理窟·学大原上》)并主张修身正己,进一步发扬了儒家修身齐家的核心思想,其逻辑强调由个体修身出发,经由家庭、社会层层扩展,最终达到天下和谐。生态教育若能立足“修身”,将环保意识作为道德修养的一部分便能更好地促进公众自觉参与治理。然而现实中公众的环境意识仍主要依赖政府引领而缺乏自发性,这恰恰反映出“修身”理念的缺失。

当前的公众参与困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公众缺乏生态教育与环境意识,难以有效行使参与权;另一方面,现行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形式化倾向,进一步削弱了公众的积极性。这种环境伦理困境与儒家“德治”理念形成鲜明对比。孟子强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若能通过教育唤醒这种“恻隐”与“仁心”,则公众对污染、浪费和生态破坏的“不忍之心”就会转化为积极参与的动力。缺乏这种伦理教育的滋养公众容易陷入冷漠和依赖,成为环境治理中的“沉默多数”。

三、黄河流域法治转型的环境伦理启示

儒家生态伦理强调“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的共同体观念,为当代环境治理提供了价值基础。“天人合一”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既是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的核心旋律,也是贯穿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想脉络。这一生态价值观不仅以哲学、美学和法律等多重形式渗透到日常生活,而且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整体思想意识。正如《荀子·五行》所言“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体现了人类应自我规范的伦理要求。这一观念转化为当代价值,意味着环境保护必须贯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运行监管到监督问责的全过程治理,避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张皮”。这一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念高度契合。

(一)由碎片化管理转向整体性治理

在当代主张人类应对顺应自然规律、统筹万物整体关系的“天人合一”思想仍可以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提供方法论启示,这一理念对于破解黄河流域治理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强调应立足全流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水陆关系,避免地方碎片治理。这种整体性思维与儒家倡导的“天地万物一体”理念高度契合,真正把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生态系统加以保护。

具体而言,首先要构建流域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组织框架。结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特点,可以在《黄河保护法》的框架下设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办公室”,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和流域各省分管环境资源的副总理和副省长组成,负责统筹和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能明确职责分工,也与儒家“和而不同”的治理智慧相通,既维护整体统一也尊重地方差异。同时,应强调流域的尺度治理,把握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治理原则避免“各自为政”的传统治理模式。应在统筹协调机制的指导下,就《黄河保护法》规定的规划管控、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核心治理方面,制定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水陆关系的相应框架文件,遵守此框架文件下形成的行动方案或合作协议便能更好地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和整体生态要求。此外,应强化生态要素整体性考量。从“天人合一”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流域治理始终应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理念,避免地方政府因单一生态要素修复而造成系统性风险,逐渐实现从“碎片化管理”到“整体性治理”的转型目标。“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之于流域治理的核心在于超越局部与私利,从更高层次把握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例如,中游省份在制定合作协议时应同步考虑区域水分承载力与下游径流保障,避免影响下游径流。通过整体性方法论推动生态要素统筹管理,避免经济与生态目标的冲突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整体协调。

因此,借鉴优秀儒家生态思想助力黄河流域治理应当逐步实现由碎片化走向整体化的转型,将“顺应自然”“以民为本”“和谐共生”的思想内化为集体共识从而推动黄河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由目的二元论转向目的一元论

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以人民为根本的发展模式,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党的基本政治立场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此核心立场引导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当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日益突出。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健康风险已经引发了环境法体系的重心调整,“人民健康”正被逐步确立为优先于经济发展利益的价值目标。同时学者们认为对环境法价值体系的转型也应以“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元论目的为根本遵循。一元论视域强调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础,把“保障公众健康”确立为环境法的首要宗旨。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应当优先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环境的核心需求,从而使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真正围绕提升公众健康水平而展开。

儒家生态思想为环境法的目的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文化基础。它的核心是“天人合一”,其突破了人与自然分离的二元思维,强调人与自然本为一体以及人类之于自然的责任与使命。张载提出“民胞物与”,把仁爱扩展到万物,倡导人与自然平等共生。这一思想为当代环境法确立“保障公众健康”的一元目的提供了哲学支持。儒家的仁爱思想既体现为个体的道德修养,也能内化为公共治理的价值方向。它要求政府在发展中不仅要关注经济产出,还要回应人民对清洁空气、优质水源和良好生态的需求,维护公众的根本环境权益以实现“生态惠民”。

实现环境法的一元转型的重点在于健全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中应当强化环境权,使人民能够实质享有良好生态环境。我国宪法还未直接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通过部分宪法条文明确了国家的环保目标责任并通过相关文件将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环境权利纳入环境权体系。这些规定实质上为未来环境权利的法定化和实有化奠定了基础。后续应在基本法和单行法的修订中逐步删除“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相关二元表述强化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权利保障,并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导向,在原则层面贯彻生态优先、风险预防、绿色发展等理念。

黄河流域在应对传统文化与现代观念冲突的过程中,可以将儒家优秀生态思想与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相结合以助力环境法目的转向“公众健康优先”的一元论。运用中华文化的整体智慧来应对生态治理的现实难题,从而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固的伦理与法治保障。

(三)由利益博弈转向利益协调

儒家的“生生之仁”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正蒙·乾称篇》)其把万物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并强调责任和利益应保持平衡,这一观点对流域治理很有启发。因为协调上下游关系不能只停留在经济角度,而应提升到生命共同体的伦理视野,还要追求“公平分担、合作共赢”的环境正义。黄河流域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明显矛盾。长期以来,上下游在责任和收益上的不对称造成利益分配失衡。这种失衡加剧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和经济差距,容易对生态保护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流域整体性治理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各利益相关治理主体能够达成共识并实现协同。我国各大流域府际治理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因此构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显得尤为重要,即建立一种由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利益综合协调模式。首先,政府应当注意结合新区域主义的相关理论构建跨界多元共治的网络体系。可借鉴长三角地区跨界联合河长制经验,利用对话、协商及谈判等手段,深化认同及塑造统一的区域身份,以此增强上下游的目标认同和合作意愿,实现环境治理力量的协调与整合,促进跨域河流一体化长期治理和制度创新。其次,利益协调的关键在于建立配套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受益情况按占比情况承担相应成本而非简单的平摊。在此基础上可通过设立相应“利益激励条款”在税收、绩效等方面设定一定的优惠,以此对上下游的利益进行合理调整。通过经济、法律约束等手段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比如通过经济补偿地方政府的流域治理成本或者损失、因流域生态保护而丧失经济发展机遇的,也给予相应的利益协调和补偿。这种机制既能减轻上游地区的保护压力,也能增强下游地区的责任感,实现区域间的利益再平衡。

(四)由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共治

步入新时期以来,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我国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以整体性方法推动流域协同治理。同时,在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应承担主导责任并强化“关键少数”的责任落实,但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亦不可或缺,二者相辅相成方能共同支撑环境治理效能提升张载在中提出“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正蒙·大心篇》)意在超越个人私欲并以仁心体察万物。这一思想在当代转化为推动公众生态意识觉醒的重要依据,“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环境治理不能仅依赖政府命令,而应形成社会共识与公众行动的有机结合,继而推动流域治理由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型。

具体而言,儒家思想提倡“为政以德”(《论语·为政》)要求执政者以德立身、以正示下。生态环境属于典型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与供给者,依法负有主导地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此责任具有积极的建设性责任和消极的政治型责任双重性质。发挥这一主导作用的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即“关键少数”。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能否将国家生态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地,直接关系到流域治理成效。因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生态责任意识,将生态治理绩效从传统政绩考核体系中独立出来。对履行不力的地方政府和责任人,应依法追责,并将流域治理成效与干部考核挂钩。

同时,公众的积极参与是政府主导责任的重要延伸。习总书记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这一治理理念与儒家的共同体观念高度契合。一方面,要注重培养公众的生态伦理观念。将“仁民爱物”“参赞化育”等优秀传统生态思想和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结合,推动公民积极接受生态教育。同时,加强“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的共同体意识,引导他们从关注小我拓展到公共关怀。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流域治理。在制度建设方面,将“和而不同”的儒家精神融入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多元利益群体的声音能在制度框架下得以公平表达。在具体实践方面,运用“知行合一”的理念,让公众把德性认知自觉转化为日常行动,比如广泛开展民间河湖长志愿活动,壮大民间护河、巡河与生态志愿网络,推动一泓清水入黄河目标的实现。此外,儒家伦理中的“礼”与“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均强调社会共治与信任互助,对当代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启示。据此,应以诚信之德来规范政府对公众的信息共享渠道尤其是公众意见反馈路径。如设置专门的民意调查应用或互动社区,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深度互动与信任构建,有效地拓展了公众的参与方式,推动流域治理转向多元共治。

结语

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战略任务,也是环境法治转型的典型案例。当前存在的困境主要有:经济与生态目标冲突、传统与现代观念矛盾、上下游发展差距、公众参与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价值和制度两个方面寻找解决方案。张载提出的“天人合一”“民胞物与”“体物”等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资源。这些思想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相一致。故而将儒家生态智慧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相结合,有利于推动环境法目标转向“人民健康优先”的一元论。同时,在治理路径上由碎片化管理走向整体性治理,由政府主导走向多元共治模式。这样不仅有助于破解流域治理的环境伦理困境,还能推动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并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

【编辑: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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