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先秦诸子的正义思想
2026-08-10 10:39: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鑫
春秋战国时期,周道式微,这一政治现实激发当时的思想家深入思考何为正当的社会秩序、何为正义的治理原则,由此发展出先秦时代多元而深刻的正义思想。中国传统语境中的“正”与“义”早已蕴含“正义”(justice)一词的核心意涵。《说文解字》云:“正,是也”,“是,直也”,“直,正见也”,即正确的见解、正当的行为。《说文解字》对“义”(義)的解释是:“己之威仪也。从我、羊。” 段玉裁进一步疏证:“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这意味着“义”的核心意涵是“合宜”与“善”。合而言之,“正义”即正确的判断、正当的行为与善的后果。
儒家:德性正义的奠基
儒家的正义思想始终围绕“德性”这一核心展开,他们相信正义的秩序并非外在的强制规则,而是内在德性的外化,通过正名、仁政与礼制,建构起一套差序格局中的均平正义体系。
孔子是儒家正义论的开创者,他将为政者的德性视为政治正义的根基。在孔子看来,“政者,正也”,统治者自身品行端正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来源。在此基础上,孔子提出了“正名”的正义原则。名实相符是政治正义的前提:“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在孔子看来,季氏“八佾舞于庭”的僭越行为之所以是不义的,正是因为它破坏了周礼的秩序与名分,使得名实不符,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崩溃。
孟子将“义”的源头归于人天生的善性,认为正义来源于羞恶之心,这是人类共有的道德本能。统治者将自己天生的不忍人之心推及政治治理中,就能够实现仁政。这种从道德本能到道德行动的逻辑,构成孟子仁政论的内在理路。政治的终极目的是民众的福祉,而非君主的利益。若是“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整个社会沦为“率兽而食人”的无序状态,所谓“正义”也就荡然无存了。
荀子则从性恶论出发,建构了一种“隆礼重法”的正义体系。他认为,君主的核心职责是制止纷争,建立和维护正义的秩序,其手段一是“礼”,二是“法”,二者结合,才能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但是,礼与法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荀子在《劝学》篇中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一方面,礼与法是同构的;另一方面,礼是法的本源,法是礼的延伸。
墨家:平等的正义思想
墨家认为,正义的本质在于利益与正当。一方面,正义的本质就是利益:“义,利也。”但这种利益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天下公利,“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另一方面,墨家认为正义就是正当:“义,正也。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我以此知义之为正也。”正义的终极依据是天志:“然则天亦何欲何恶?天欲义而恶不义。”这种天志是超验的,它为墨家的正义论提供了神圣保障。
墨家实现其正义论的主要途径是“兼相爱,交相利”,唯有兼爱,即平等地、无差别地爱一切人,才可以互惠互利、相互成就,实现社会和谐。从伦理学角度看,“兼相爱”是动机,“交相利”是后果,正如墨子所说:“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在墨家的思想世界里,没有儒家式的尊卑贵贱,所有人在人格与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道家:自然正义的追求
从道家观点看,人的行为应当合乎自然秩序,清静无为才是正义。对于因统治者过于“有为”而导致的社会不公正,老子进行了深刻批判。他指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天道是均平之道,而当时的人道却是剥削穷人来奉养富人。因此,最佳的政治状态是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庄子认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而战国时代的现实社会既没有平等,也没有正义可言,“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真正的正义秩序只存在于庄子想象的理想社会中:“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当是时也,山无蹊隧,泽无舟梁;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在“至德之世”中,没有尊卑贵贱,仁义礼智,人们顺应自然,亲近大道,万物平等相待,和谐共处。
法家:法制正义的建构
法家从不关心抽象的正义概念,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建立稳定有序的国家秩序、如何巩固君主权力、如何富国强兵,这些目标是现实而功利的,实现这些目标的首要工具是法律。在法家眼中,服从法律就是正义。
商鞅确立了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的法制思想始终以“国家至上”为根本归宿。他认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这种国家主义导向的正义观,将国家秩序置于个体利益之上,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实现富国强兵,但因缺乏道德根基与社会认同,终将难以为继。
韩非子认为,法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公开性,“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二是普遍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三是强制性,“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他坚信维护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法”的应有之义,只要做到以法治国、违法必究,就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是,韩非子不去追问“法”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尽管他曾宣称:“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然而,谁来保证法律能够无例外地行使这些功能呢?当然是君主。更重要的是,“法”绝非孤立运作,而是与“术”与“势”紧密配合。君主处“势”以行“法”,执“术”以驭臣,形成一张让人无处遁形的社会控制之网。因此,韩非子建构的法制体系止步于形式正义,难以通往实质正义之路。
诸子:共通的正义内核
通过对上述先秦诸子正义思想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尽管他们对正义的含义、实现路径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但是这些分歧只是表面上的,在更深层面上,他们的正义思想具有如下共识。
第一,先秦诸子之学无不以建立良好秩序为根本旨趣,正如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所言:“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第二,先秦诸子普遍崇尚均平。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老子倡导“损有余而补不足”,墨子主张“有财者勉以分人”,等等,都从财富与资源分配角度深刻探究了均平之道。第三,先秦诸子对正义问题的思考无不贯穿着一种宽广的天下视野。儒家向往“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墨家力主“兼爱天下”而无差等,道家“以天下观天下”,法家“欲以并天下”,他们对正义问题的讨论范围不限于一家一国,而是达到了整全的“天下”之维。第四,诸子都以“天道”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依据。儒家强调人的内在心性与天道是相通的,“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墨家认为天有意志,可以赏善罚恶;道家认为天道是自然之道,也是公正之道,可以损有余补不足;法家主张不逆天理,不伤情性。
总之,先秦诸子的正义思想彰显了他们对人性、制度与社会的独到洞察,其共识揭示了中国早期思想传统对社会秩序、分配正义、正义的边界与依据等问题的共同关切,他们的正义思想为我们建构当代中国正义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编辑:张晓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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