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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鼎:儒家礼乐文化的价值取向与中华民族精神

2019-07-03 14:00:00  作者:  来源:新礼乐

  “礼”与“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倡导的文化就是以“礼”与“乐”为理论基础的“礼乐文化”。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礼”是指规范社会、人生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或道德理性。而“乐”这一与“礼”相提并论的范畴,则不仅是用以娱人娱神的音乐与舞蹈,而且是配合“礼”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故《礼记·乐记》说:“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1]“礼”与“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共同奠定了儒家“礼乐文化”的理论基础。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源自于上古社会一些具有原始宗教性质的文化活动。正如王启发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最原初的‘礼’具有原始宗教性质的性质,它起源于史前时期的各种鬼神崇拜和各种巫术、禁忌、祭祀、占卜等巫祝文化。”[2]“礼”起源于史前初民在祭祀祖先与天神地祇的活动中,以及其他一些巫祝活动中的一些行动程式和仪节规范;而“乐”则是与这些程式仪节相配合的乐舞。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礼”与“乐”的内容逐步扩大化、系统化,人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礼节仪式以及与其相配合的乐舞都进入“礼”与“乐”的范畴。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等级制度的逐步形成和确立,尊卑贵贱有别的观念也日益强化。“礼”也被赋予了维护和规范君臣、父子、长幼、男女尊卑贵贱有别的职能。正如《礼记》所说:“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3]这里所谓的“人道”实际上就是指“礼”而言,就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原则。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和演化,逐步形成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夏礼”与“殷礼”,汇集成一系列成系统的典章、制度、规则和仪式,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政治思想、伦理观念。西周初年,伟大的政治家周公因时制宜而“制礼作乐”[4],在对“夏礼”与“殷礼”有所“损益”的基础上,依据前世流传下来的礼俗并根据时代需要而建立了一整套与当时的宗法社会相适应的“礼乐制度”。周公“制礼作乐”的目的就是通过“礼乐”的形式把阶级社会中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使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之中。
  至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和政治格局的变迁,原有的社会秩序分崩离析,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这种情势下,伟大的思想家孔子以救济天下为己任,通过总结、清理和反思夏、商、周三代的文化遗产,继承并发展了古老的“礼”“乐”观念,赋予其新的思想内涵,创造性地以“礼”、“乐”作为核心价值观念建立起儒家的思想体系。
  孔子的礼乐思想是建立在肯定西周礼乐制度,力主复兴“郁郁乎文哉”的西周礼乐制度的思想基础之上的。所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5],体现了孔子对当时诸侯争霸、越礼僭乐现象的不满。但孔子不是用简单的说教来粉饰礼乐制度,而是用理性的思辨为传统礼乐注入新的思想内容。如果说原始礼乐是服务于鬼神,西周礼乐是服务于国家政治,那么,孔子则要礼乐服务于社会,要使礼乐深入人心,促进伦理道德以礼乐为标准不断深化和规范化。他不仅要使礼乐成为维护宗法制度、维持等级秩序的一种政治工具,而且也试图让礼乐成为引导社会成员修身养性,建立崇高人格、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教化手段。孔子所说的“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6]集中反映了他对礼乐的社会功能的认识和重视。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与“乐”相辅相成,共同共同建构起儒家政治思想和社会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而实施“礼”、“乐”的目的和功用则是对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行为和思想方面进行教化、约束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求大同存小异,和平共处,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孔子从哲学本体论和社会历史观的角度,对“礼乐”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阐释和论证,创设了旨在让社会各阶级在“礼乐”的约束下和谐共处的社会理想,并使古老的“礼乐”观念逐步升华为全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和认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使“礼乐”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内容。礼之本质是“序”,即等级、秩序;乐的本质是“和”,即和合、和谐。和谐与秩序是对立的统一,无秩序难以和谐,非和谐难以维持秩序。在孔子的社会理想中,一方面依靠礼,即政治制度与道德规范约束、规定人们的行为仪节,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另一方面用乐,即诗歌、音乐、舞蹈等情感满足方式维系和谐,进行教化,从内心感化、诱导人们对“礼”的衷心认同。这样,礼乐配合,以礼修身,规范人们思想行为;以乐治心,感化人们自觉地认同“礼”的思想内容,并按照“礼”的规范来行事。更重要的是,儒家倡导的“礼乐”文化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人门的行为仪节,而且还以制度的形式对那些影响人们思想感情的用乐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把伦理道德灌注于“礼乐”之中,从而达到“修身”、“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保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平衡。
  春秋战国之际的儒家学者进一步对儒家的“礼乐”思想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和弘扬。如《礼记·乐记》以天地作比,亟言礼与乐的重要性:“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7]《礼记·文王世子》则说:“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礼乐交错于中,发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8]这是说礼的功能是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乐的功能是端正人的内在心志。而《郭店楚墓竹简·六德》则说:“观诸礼、乐则乐亦在矣。……仁,内也。宜(义),外也。礼乐,共也。”[9]这实际上也是强调礼、乐相辅相成,强调内外兼修是儒家礼乐文化的目标。
  战国晚期著名的儒学大师荀子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礼学思想。他认为:礼是人类社会的纲纪,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和伦理关系都是建立在礼的基础之上,礼不仅能“明分使群”,还能“明分达治”。因而“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10]。可见,在荀子看来,礼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划定社会上各色人等的名分等差,使社会上各阶层的人们“群居和一”地共处于一个社会大家庭之中。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不仅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和尊崇,而且几乎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可和信奉。于是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而作礼乐文化主体内容的“礼”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11];“礼”的一些基本观念和价值标准与国家宗法制度密切地连结在了一起,对整个中国历史、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广泛、持久而深刻的影响。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乐”是用来调整和制约人的行为的,它调节着人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能够维持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平衡状态。孔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12]所谓“礼义以为纪”,就是说“礼”是社会的“纲纪”,“礼”的功用就是教化人们按照社会约定俗成的“契约”规范正确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及其他社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各阶层的人和平共处于一个社会大家庭之中。
  儒家礼乐文化的宗旨,就是将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规范制度化,并借助制度的力量进一步确认、强化和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的秩序和规范;就是通过对人们的衣饰器物、周旋揖让以及音乐舞蹈作出许多具体详细规定,使每个人都培养起自己的社会角色意识,即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人们在接受“礼”的约束,践行“礼”的要求的过程中,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地适应礼乐的规范,最终培养形成循礼守制、不逾名分的风习,并在思想深处认同和接受“礼”的要求和约束,培养起与礼相适应的道德操行,最终形成守礼、行礼的自觉意识和以礼自律的能力。在“礼”的规范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在严格的等级序列中明确了自己的定位,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尊卑上下、长幼亲疏各有分寸而不淆乱,人们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奉其事,各得其所。“序”立则“纲”举,则“名”正。“纲”举“名”正,则“家正”、“国正”、“天下定”,社会就会秩序井然、和谐稳定。
  在儒家的思想观念中,“礼”、“乐”二者相辅相成。礼从外部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乐则从内部调节人们内心的情感,从而对社会各阶层起到教化的作用。乐是人内在心性的外在体现,又可以对人的心性、情操起到砥砺、感化作用。音乐通过富有现实内容和主观感情的音响教育感染人们,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感情和心灵深处。故《礼记·乐记》论述说:“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13]这是说统治者应该利用音乐的感化作用对人们进行政治和道德教育。而且,在儒家学者看来,音乐不仅能够教化百姓、移风易俗,而且能够反映社会现实。“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14]也即是说,治世之乐声,和谐安稳;乱世之乐声,充斥怨怒之气;亡国之乐声,充满忧愁悲伤。乐声纯正合礼,也有移风易俗之功效。这是音乐的教化作用与反映现实的特点相互作用的结果,配合“礼”,从内外两个方面起到维护等级社会统治秩序的最终目的。
  关于“礼”与“乐”的社会政治功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礼记·乐记》有很具体的论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15]汉代史学家班固对此更有过精辟的论述:“乐以治内而为同,礼以修外而为异;同则和亲,异则畏敬;和亲则无怨,畏敬则不争。揖让而天下治者,礼乐之谓也。”[16]班固强调礼乐的本质就是“别异”与“和同”,别异以明尊卑,和同以附万民。所以,对于巩固等级社会的国家秩序来说,礼、乐相辅为用,二者皆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说礼是从外在的客观的强制的方面来规定臣民的等级名分,那么,乐则是从内在的主观的自然的方面来使臣民服从宗法与国家的等级制度。无疑,礼与乐的“别异”与“和同”功用对于维护等级社会的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儒家倡导的“礼”与“乐”有着“别异”与“和同”的双重功能,但儒家“礼乐文化”的精髓更多地体现在“和同”上。故《论语·学而》提出:“礼之用,和为贵。”[17]无独有偶,《礼记·儒行》也提出:“礼之以和为贵。”[18]无疑,“和为贵”高度概括了儒家“礼乐文化”主要的价值取向。这种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也是儒家“礼乐文化”的普世价值之所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儒家经典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和”的重要意义。如《礼记·乐记》说:“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19]《礼记·中庸》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20]可见儒家“礼乐文化”的基本精神是崇尚、注重和追求和谐。这一基本精神,决定了“礼”的社会功用,即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可见,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看来,“礼”与“乐”的最大特点与功能都体现在“和”上。也就是说儒家礼乐文化最主要的价值取向就是“贵和”,就是崇尚和提倡“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
  这种“贵和”的价值取向是儒家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理想的集中体现。这种“贵和”的价值取向就是主张并要求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人都应当在“礼”的制度框架之下和平共处。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该尽可能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求大同存小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群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中华民族数千年来,虽然历经战乱和分裂,但总体上说来一直处于“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之下,儒家礼乐文化“贵和”的价值取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隐性作用。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宽容礼让、谦恭善良、求大同存小异的道德传统,也正是这种“贵和”的价值取向长期影响和积淀的结果。
  儒家礼乐文化的本质特点和根本宗旨,就是在“礼”的政治和伦理框架下形成一整套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利用“礼乐”的制度规范性与艺术熏陶性的特点,对自然的人进行人文的教化和感化。通过“克己复礼”的道德修养,把自然人纳入到政治性伦理性轨道上来,使社会各阶层的成员都能自觉认同“礼乐”的文化价值,都能适应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宗法秩序而和谐共处,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目的。儒家礼乐文化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来,就是根据“和为贵”的原则来进行社会调节和管理。具体说来,就是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按照“礼乐”文化“和为贵”的精神来处理人际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形成相对和谐稳定的态势,维持社会能够比较正常地发展。
  孔子所创建的儒家思想学说以“仁爱”的精神以及“温、良、恭、俭、让”的处世原则著称于世。实际上,“仁爱”的精神与“温、良、恭、俭、让”的处世原则都体现了儒家礼乐文化“贵和”的价值取向,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儒家礼乐文化贵和的价值取向,对中国周秦以降的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地渗透于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军事、教育、宗教、伦理和文化艺术之中,成为人们思想情感的一部分,成为中华民族社会习俗风尚的底蕴,形成周秦以来数千年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范式。[21]虽然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经济关系与思想意识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以及异族文化的影响和入侵,儒家所倡导的传统“礼乐”文化不断地受到冲击和挑战而与时俱进,“礼乐”的某些内容也不可避免地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损益”;但是,从总体上说,儒家倡导的“礼乐”文化始终是我国数千年古代社会各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标准,也始终是我国历代社会意识形态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制度模式。不唯如此,儒家礼乐文化的“贵和”的价值取向还对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成为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文化基因。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文化中固有的、体现某种价值取向并且持续发展的一种优秀的历史传统,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为该民族成员所认同的心理、观念、伦理、习俗、信仰、规范、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群体意识、风貌和特征。对任何民族来说,民族精神都程度不等地具有凝聚、教化本民族成员的功能。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民族文化身份的集中体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也是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身份标志。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在中华民族精神的塑造、完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概括而言,礼乐文化倡导的“贵和”的价值取向,即崇尚仁义道德,与自然、他人、社会和谐相处的价值取向,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价值观念。
  在儒家倡导的礼乐文化中,“和”是最重要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既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主张实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也强调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实现大同理想社会。这种观念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精髓。
  当代著名学者方立天先生曾把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1)重德精神;(2)务实精神;(3)自强精神;(4)宽容精神;(5)爱国精神。[22]而李嗣水、李衡眉等先生则把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概括为如下十个方面:(1)刚健奋进、自强不息的自强精神;(2)宽容博大、厚德载物的宽厚精神。(3)保全金瓯、精忠报国的爱国精神;(4)酷爱自由、勇于斗争的自由精神;(5)勤劳勇敢、质朴检约的勤俭精神;(6)正道直行、崇德尚义的重德精神;(7)鄙视玄虚、务真求实的务实精神;(8)天道为末、人事为本的人本精神;(9)民贵君轻、民惟邦本的民本精神;(10)革故鼎新、改革变法的变革精神。[23]虽然上述诸位先生已将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概括得比较详备,但笔者认为还不够全面,最起码还可加上“天一合一”的宇宙观、“大一统”的国家观、“协和万邦”的处理国际关系的精神。而这“天一合一”的宇宙观、“大一统”的国家观、“协和万邦”的处理国际关系的精神,以及上述“厚德载物”的宽容精神,都是儒家礼乐文化“贵和”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因此,尽管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非常丰富,但我们认为其中最能代表中华民族精神的当是“贵和”的精神。甚至我们中华民族本身的形成,也是“大一统”的国家观与“协和万邦”的精神发展演化的结果。
  直至今日,儒家礼乐文化这种“贵和”的价值取向对我国现代和谐社会的建设,仍具有丰富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社会上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有其自身的各种欲望和和利益诉求,因而社会上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怎样面对和应对这些矛盾和冲突?儒家礼乐文化主张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在事物的多样性及差异性中寻找同一性和共同点,使社会的不同成员,甚至对立的双方,相互尊重、宽容、理解、谅解、帮助、爱护,彼此沟通、感应、接近,寻找共同点,缩小差别,化解冲突,回避对抗,以求得共生,达到和谐的新境界。这样不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使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宽容礼让、谦恭善良、求大同存小异的民族精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贵和”的价值取向长期影响和积淀的结果。
  推而广之,“贵和”的观念,也适用于不同的国家、民族之间的交往。由于历史和现状的差异,国情不同,各个国家、民族之间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分歧、冲突、对抗。从总体上来看,自古代至近现代,西方文化多主张通过竞争、斗争的方式,来消除矛盾、冲突。但历史事实表明,单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于任何一方来说,最终都或许要付出沉重的人力、物力、财力代价,甚至还会对交战国家及邻近国家、地区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危及世界和平。所以,解决各国、各民族之间矛盾、冲突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和平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和冲突,而不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人是群体性的高等动物,也是社会的主体。人类与生俱来就必须在互相依存、相互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一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和平共处。我们当前所从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目标就是追求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共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显然,这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与我国古代儒家“礼乐”文化所倡导的“贵和”的价值取向是一脉相通的。因此,我们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中有必要以开放的胸怀,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从我国古代传统的“礼”文化中发掘、提炼和弘扬“贵和”的文化基因,重塑和升华中华民族精神。也就是说,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用现代意识和眼光挖掘传统礼乐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需要我们通过对“礼乐”文化的现代诠释,高扬中华民族“贵和”的民族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注重礼节、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建构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礼仪规范和审美情趣,进而构建一个植根于“贵和”的民族精神之上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际关系与天人关系均处于和谐状态的新型文明社会。(来源:《新礼乐》第一辑 作者:丁鼎)
  [1]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99页。
  [2]王启发:《礼学思想体系探源》,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1页。
  [3]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二《丧服小记》,第268页。
  [4]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一《明堂位》,第260页。
  [5]刘宝楠:《论语正义》卷十九《季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51页。
  [6]邢昺:《孝经注疏》卷六《广要道》,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8页。
  [7]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302页。
  [8]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二十《文王世子》,第178页。
  [9]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88页。
  [10]王先谦:《荀子集解》,影印《诸子集成》本,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44页。
  [11]丁鼎:《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浙江大学古籍研究编《礼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庆祝沈文倬先生九十华诞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5页。
  [12]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二十一《礼运》,第186页。
  [13]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八《乐记》,第306页。
  [14]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299页。
  [15]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301页。
  [16]班固:《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28页。
  [17]刘宝楠:《论语正义》卷一《学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9页。
  [18]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442页。
  [19]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302页。
  [20]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三十七《乐记》,第397页。
  [21]丁鼎:《礼与中国传统文化范式》,《齐鲁学刊》2007年第3期。
  [22]方立天:《民族精神的界定与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哲学研究》1991年第5期。
  [23]李嗣水等:《中华民族精神论》,济南:泰山出版社,1998年,第42-44页。
编辑:李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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